昨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18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商品退换货、购房订金、保健品虚假宣传、网络购物等多方面。这十大典型维权案例,可为广大读者今后的维权、消费之路提供借鉴。希望大家看了这些案例后,能够轻松消费、少走弯路。 1 1.5万元冰箱用了四个月就罢工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日,市民彭女士到陈家湾工商所投诉称,2017年8月28日她在某购物中心购买了一台冰箱,价款1.5万元;2018年1月8日使用中出现很大噪音,请求购物中心修复遭拒,几日后冰箱停止工作。彭女士请求购物中心修复冰箱不工作的问题,对方称暂时无配件,无法维修。 【处理过程及结果】 陈家湾工商所查明,投诉人的冰箱不工作符合换货条件,经该所多次调解,该购物中心同意退还货款。3月26日,彭女士收到退款1.5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被投诉人没有履行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侵犯了彭女士的公平交易权。被投诉人交付的冰箱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没有保障应当具有的质量和使用性能,没有履行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侵犯了彭女士公平交易的权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被投诉人因无配件修理该冰箱,也无同型号冰箱可更换,应当承担退还货款的民事责任。 2 手机刚买回家屏幕就坏了 店家拒换新手机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8日,阮先生向工商部门投诉称,8月27日他在大冶金牛镇一营业厅购买了一款1000元的手机,第二天屏幕出现横杠。他到该营业厅要求更换手机无果,请求工商部门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更换手机。 【处理过程及结果】 金牛工商所查明,被投诉人拒绝为阮先生更换同型号手机,既无正当理由又无法律依据,应当依法承担为阮先生更换同型号手机的民事责任。在该所调解下,被投诉人同意为阮先生更换一部同型号新手机。 【案例评析】 本案被投诉人侵犯了阮先生的公平交易权和求偿权。阮先生购买一部新手机,屏幕第二天就出现了横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投诉人应当履行更换新手机的义务,承担更换同型号新手机的民事责任。 3 洗衣店洗坏衣物 赔偿800元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王女士将一件价款1500元的衣服送到大冶市一干洗店清洗,取回衣服后,发现衣服部分损毁。她向干洗店索赔1500元,对方只同意补偿洗衣服务费用。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过大,随后投诉至12315指挥中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工商部门查明,被投诉人承认干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但称衣服本身也存在问题。经工商部门多次调解,被投诉人同意赔偿王女士损失800元,王女士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被投诉人侵犯了王女士的安全保障权。被投诉人在洗衣时将衣服部分损毁,没有履行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投诉人应当赔偿王女士因衣服部分损毁而遭受的损失。另外,王女士送洗时没有履行告知洗衣应当注意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被投诉人减价赔偿王女士800元。 4 食品宣传起歧义 工商细致解疑虑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4日,投诉人任先生在天猫商城某食品专营店,购买了某品牌松花皮蛋一盒装6枚。该商品宣传网页界面标注是“无铅松花蛋”,并未对无铅的含义予以准确说明,因为无铅松花蛋并非绝对不含铅。任先生认为被投诉人的松花皮蛋网络宣传极易误导消费者,认为被投诉人广告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要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花湖工商所查明,被投诉人销售的某品牌松花皮蛋网络页面宣传为:无铅松花皮蛋6枚,并对“无铅”二字是指制作该皮蛋的无铅清料工艺进行了说明。同时被投诉人通过电话、网络途径,将“无铅松花蛋”的制作无铅工艺对任先生进行了耐心详细的解答。6月8日,任先生致函工商部门,表示与被投诉人达成和解并撤诉。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消费者的知情权、欺诈的认定及证明标准问题。 知情权与欺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不一定构成欺诈行为。民法理论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双重故意”才构成欺诈行为。但是,消费者购买食品和药品的欺诈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不需要经营者具有双重欺诈的故意,只按照客观标准认定欺诈行为,即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经营者销售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就构成欺诈行为。 5 云杉板变成松木板 木业公司偷梁换柱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7日,投诉人陈先生称,当月14日在八卦嘴某木业公司购买了30块生态云杉木板,单价162元/块,次日他发现收到的板材为松木板。希望陈家湾工商所维护其合法权益,协调退货。 【处理过程及结果】 陈家湾工商所查明,投诉人订单小票上写着“生态板福汉之杉30×162=4860元”。木业公司实际交付给陈先生的板材为松木板,履行的义务不符合约定。该所现场调解,木业公司退还陈先生货款4860元,而陈先生将松木板返还给木业公司。 【案例评析】 本案是被投诉人侵犯了陈先生公平交易的权利。木业公司实际交付的板材内在品质为松木,与双方约定的板材内在品质为云杉不相符,构成根本违约,侵犯了陈先生的公平交易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木业公司应当承担退货的民事责任。 6 保健功效吹上天 多名老人发现上当投诉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3日—26日,多名老年人前往胜阳港工商所,投诉举报黄石某科技公司在经营场所内销售“复合诺丽果浆”过程中,存在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2017年12月12日—15日,被投诉人在其经营场所利用讲课460人次、发放宣传单2000份、邀请6名老年人现身宣传等方式,宣传“复合诺丽果浆”对心脑血管疾病、提高免疫力等有辅助预防、治疗功效。胜阳港工商所查明情况后,要求被投诉人全额退还投诉人的货款。 【案例评析】 本案是针对老年消费者保健品虚假宣传引起的典型投诉。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投诉人在宣传复合诺丽果浆的保健功能时,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被投诉人宣称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承担退还货款并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 7 被美容院忽悠 购买8700元化妆品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刘女士在铁山大道某美容院做护肤时,美容院称她患有所谓“囊肿类的妇科病”,向她推销宣称有助于缓解妇科病症状的化妆品。刘女士当场支付8700元,购买了该化妆品。经医院诊疗,该症状不是囊肿类的妇科病,不需要治疗。刘女士认为该美容院采取欺骗手段销售化妆品,要求退还货款遭拒,请求工商部门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铁山工商分局查明,刘女士购买的化妆品系普通的化妆品,标识及说明书上并无治疗妇科病的介绍,更不是可以治病的药品。在该局调解下,美容院退还刘女士货款6936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被投诉人利用欺诈手段,侵犯投诉人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求偿权。被投诉人虚构投诉人患有妇科病的事实,谎称普通化妆品具有治疗效果,故意诱使投诉人作出了购买该化妆品的意思表示,且提供虚假信息无正当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被投诉人构成欺诈行为,应当承担退还货款和惩罚性赔偿投诉人的民事责任。 8 无法贷款购房 订金应退还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6日,王先生来下陆工商所投诉,称其在某置业公司交付2万元订了一套房,约定置业公司协助他完成房屋贷款手续。因王先生无法贷款购房,请求置业公司退还订金2万元遭拒。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下陆工商所查明,双方约定,认筹合同生效后即转为认购协议,并向被投诉人交付了2万元订金,其后无法贷款购房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在下陆工商所调解下,置业公司同意7天内退还王先生2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主要涉及情事变更制度在预约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别适用。 王先生因贷款批复问题,不能履行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担义务较重的“定金”要返还给买受人,那么负担义务较轻的“订金”更应当返还给买受人,置业公司应当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 9 商家不履行约定 工商来调解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8日,李女士来到下陆工商所投诉,称其3月在黄石某汽车服务公司交付了3000元订金,订购了一台车,约定若贷款审核不通过退还订金。半月后,车贷审核没有通过,李女士要求该公司退还订金3000元遭拒。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下陆工商所查明,该公司承诺全程代办贷款服务,若汽车贷款审核不能通过,是解除买卖合同、退还3000元订金的条件。在该所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汽车服务公司退还3000元订金给李女士。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附条件解除合同返还订金引起的消费纠纷。 双方约定汽车服务公司全程代办汽车贷款,若贷款审核不通过退还订金。该约定条款所表达的意思为,若汽车贷款审核不能通过,双方解除汽车买卖合同,汽车服务公司退还订金。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10 燃气灶面板炸裂 工商尽职调解换货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8日,石某到阳新白沙工商所投诉称,2017年12月在白沙镇老街被投诉人处购买某品牌燃气灶,价款1080元;2018年9月正常使用时出现玻璃面板炸裂情况,认为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投诉人退款,或更换该品牌另外一款不锈钢面板燃气灶遭拒。 【处理过程及结果】 白沙工商所查明,燃气灶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商家同意予以维修或进行相应赔偿。但石某担心燃气灶以后再出现炸裂现象,执意要求更换另外一款价格稍贵的不锈钢面板燃气灶。经该所调解,石某以旧燃气灶折价,并增加一定数额价金,购买了一款新的不锈钢面板燃气灶。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投诉人侵犯了投诉人的安全保障权和公平交易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被投诉人应当承担更换或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工商所做到解决消费纠纷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相统一,既满足了投诉人更换另外一款不锈钢面板燃气灶的意愿,又圆满解决了这一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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