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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转交] 亿龙福星城业主联名举报开发商、物业公司涉嫌严重消费欺诈,请消协核实,维护几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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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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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海南省海口市 2019-3-9 13: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投诉爆料
投诉地: 荆门 » 掇刀区
投诉行业: 房管
联系人: 保护信息
身份证号: 无权查看
补充信息: 隐藏内容
是否愿意接受对方联系和帮助: 隐藏内容
联系电话: 保护信息
亿龙福星城业主联名举报开发商、物业公司涉嫌严重消费欺诈,请消协核实,维护几百户业主权益。
一、提供虚假情况,虚假宣传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开发商在销售时,提供虚假信息,发布虚假广告,谎称该小区产权70年,以此吸引消费群体,哄抬房价,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是合同订立的重要基础。在实际办理《荆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不动产权证中,土地年限仅为30年,2043年到期。目前小区已办理不动产权证,土地已发生变更、转让,土地已分摊到每户业主头上,且办证的业主合同开发商均已收回。鉴于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申请调整出让年限的当事人必须是该宗地所有土地权人,或受该宗土地所有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人委托的代理人,
业主多次找开发商,开发商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11条“土地年限到期后,续约产生的土地相关费用均由开发公司支付”为由搪塞,鉴于2043年以后开发商不知道在哪里,存在风险且无法控制,致使业主土地上房产存在严重缺陷,利益受到损害。
2、开发商在小区楼盘模型里显示,5栋幼儿园仅占用部分消防通道,实际占用门口绿化,鉴于绿化属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在设置幼儿园范围时违规致所有业主权益受损。
二、不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义务
售楼人员在销售过程中称架空层为业主停放单车以及公共活动休闲室,待业主入住后,开发商以未计入《荆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由,拒绝兑现,同时以未纳入公摊为由,表示使用权和处置权归开发商。
公共活动休闲房作为小区公用配套设施与土地年限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是合同订立的重要基础。且售楼人员为开发商聘用,对3、4、6、7栋几百户业主说辞均一致,属于依职权履行开发商意志,是对开发商真实意思的表达,应当视为要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所以对于架空层的所有权证若未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即为全体业主所有;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载明:“出卖人在广告宣传中就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承诺具体、明确,并对本合同订立及买卖价格的确有重大影响的,该说明和承诺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
综上,小区3、4、6、7栋架空层为业主公共活动房,虽未计入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设置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权利
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条第五条预先拟定格式条款:“架空层、地下室、车位、幼儿园、大门、物业用房归开发商所有”。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依据我们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开发商单方拟定格式合同,设置霸王条款,排除业主权利,违背国家法律及行政规定,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四、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1、依据荆门市商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开发商应将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和收费标准及提供的服务内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凡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中明确的,其物业服务费一律按通知规定的第三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二条仅明确了物业主体,在附件中也未明确收费标准,故意隐瞒相关事实,侵犯业主权利。
2、关于规范商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建设单位出售房屋时,应向房屋买受人书面告知商品住宅小区车位规划数量、车位(库)租赁价格、出售价格,保障房屋买受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018年11月15日,开发商在小区门口可见开发公司贴出的告示,对小区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进行转让。由于地下停车位数量有限,车位使用权只针对本小区业主进行转让,小区业主需凭商品房购房合同或本小区不动产证去营销中心进行选择,按照“先付款先选择”的原则决定选择顺序,详情可直接咨询营销中心。为了更好地管理小区环境及服务小区业主,公司在对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三个月后,于2019年3月1日起,小区地面将不允许停车,全部规范停入地下车位。
2019年3月1日,开发商在租赁期限与价格未公布的情况下,锁住地下车位入口,不许业主停车,一度引发激烈矛盾。
五、在补贴期间,拒绝办理补贴。
《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去库存的意见》中,关于购房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6年4月8日至2017年4月7日(含起止日)期间,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在取得契税等完税证明之日起可申请购房补贴。(可办理“契税前置”,也就是先缴契税,后办房产证),受理购房补贴申请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开发商在6栋网签时间在补贴期限内,公然违背国家政策,以手续麻烦为由,拒绝办理政府补贴,损害6栋业主权益。
六、物业公司以欺诈、胁迫方式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不履行物业职责,违规收费
交房时,开发商以房屋交房手续以移交至物业,在物业办理交房手续时,拿出预先拟定的《业主手册》,让我们在附属在里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里签乙方(即我方)信息,相关部分重要部分设置空白,签字后方给钥匙,签后收走了我签字的《业主手册》,然后给了我一份空白的《业主手册》,我拿到手里的《业主手册》基本都是空白,唯对物业费做了明确,1.2元/㎡。
物业公司以欺诈、胁迫方式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有失公
正。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四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且有失公正的,合同无效”。
物业公司以无效《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违规收费,不履行物业职责,小区公共设施坏了常年没人修,业主厨房窗户尺寸小漏风也不予维修,业主家里漏水也不管,且公然违背行政法规对进入车辆超半小时以上收取临时停车费,对运送家具家电车辆临时停车费,诸多行为,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综上,亿龙福星城开发商提供虚假情况,虚假宣传,不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义务,设置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权利,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物业公司以欺诈、胁迫方式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不履行物业职责,违规收费,涉嫌严重消费欺诈。请荆门市消协调查核实,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维护小区几百户业主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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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广东省广州市 2019-3-9 15:41: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ZF部门拿去实际行动,为小老百姓做主,切实做到真正的为民服务,为民办实事,不要把人民群众像踢足球一样,踢来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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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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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中国 2019-3-9 19:18: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除了收集证据起诉,别无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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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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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 2019-3-9 22:05: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是那个补充协议是如何出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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