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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新闻] 全市首例生态补偿公益诉讼案执行 两非法捕鱼者获刑数月并被责令投放6万多尾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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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天门市 2019-3-18 08: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5日上午,在汉江多宝段水域,市法院法官干警依法执行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杨某某、冯某通过向汉江投放鱼苗的方式进行生态补偿,将价值2082元的57.4公斤成鱼和63033尾鱼苗放入汉江。

市检察院有关员额检察官及公安、渔政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活动。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监督执行。

去年4月22日14时许,多宝镇村民杨某某、冯某在国家禁渔期驾船到禁渔区(多宝镇兴宝新村汉江兴隆水利枢纽大坝下游水域),利用电压逆变器、起网机、电网等工具捕鱼,并将捕捞的28.7斤水产品放在船舱内。4月24日,杨某某邀约冯某、谢某某到上述地点准备再次捕鱼时,被有关执法人员抓获。

去年8月27日,市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某某、冯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市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水产部门评估,杨某某、冯某应在汉江多宝段水域投放成鱼57.4千克、鱼苗63033尾,对水生生物资源进行生态修复。

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冯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冯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还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杨某某、冯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均缓刑一年;责令杨某某、冯某向汉江多宝段水域投放成鱼57.4千克、鱼苗63033尾。

市检察院有关员额检察官指出,长期以来,环境资源犯罪中的生态修复,多是通过被告人自愿修复的方式进行,缺乏科学规划;在被告人不愿承担修复责任时,又没有相应措施。此案是天门市首例因“电打鱼”被提起公诉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标志着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中,生态修复请求进一步得到司法的刚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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