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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9-4-3 14: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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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涉案建设项目位于宅基地上,应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根据《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涉案建设项目应由索河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处理。
经调查,2013年7月9日,虽经武汉市蔡甸区索河镇人民政府审批,批准申请人在蔡甸区索河街龙霓山村二组建设占地面积120平方米的2层,建设面积240平方米房屋,但余艳平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开工建设,后经区城管局四大队索河中队及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勘查,实际占地面积为200平方米,房屋为5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达到900平方米,违法新增占地面积80平方米,建筑面积660平方米。根据《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余艳平未按照审批规定进行建设,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房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建筑物属违法建设。
当地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查违控违工作,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下步,当地政府将组织专人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规定制作执法文书送达至余艳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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