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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咸宁市 2019-4-28 11: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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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路乡政府在收到该网友反映的情况后,安排乡政府驻焦夏村干部、乡司法所所长、乡综治办副主任于4月20日上午到村调查了解帖子中反映的相关情况。经调查核实,焦夏村村民夏某因其弟弟对母亲的赡养问题想申请法律援助,便到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当时接待的张姓律师告知夏某,申请法律援助必须是家庭条件较困难的、无力支付相关法律咨询费用的才能够提供,但夏某误解了张律师的意思,误以为该律师要求村委会出具其弟弟不赡养母亲的证明,并要求村支书加盖村委会公章并签字。村委会出具证明是代表全体村民的意愿,但是否尽到赡养母亲义务的问题还需当事人举证、由法院进行判决,在此之前村委会无法依照夏某的意愿出具不赡养证明并盖章签字,合理合法。乡政府干部一行找到当事人夏某,将村委会无法出具不赡养证明的原因及律师要求的出具贫困证明的情况向他进行了说明、告知,并对村支书在接待村民时未做好解释答疑工作进行了训诫。同时,乡政府办公室联系到当时提供法律援助咨询的张律师,请张律师再一次电话告知夏某如需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村委会出具贫困证明而并非不赡养证明。对于帖子中提到的“村支书欺善怕恶不作为,选举的时候花钱当上村支书,不为民做主,欺善怕恶”等问题,经调查暂未发现该问题存在,请发帖人到乡纪委举证,乡纪委将全力配合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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