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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恩施州 2019-6-4 09: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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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何如华、男、汉族、初中文化、湖北建始人、生于1979年12月29日、个体工商户、恩施市施南夜娱乐会所经营者、户籍住址建始县三里乡河水坪村8组7号、现租住恩施市学院路158号、联系电话1771660000。二、调查经过及证据:2019年5月22日23时执法人员谭佐军、黄律明、邓超和协管卢宗越对位于华龙城莲湖花园二期的恩施市施南夜娱乐会所依法进行了检查。施南夜娱乐会所大厅没有悬挂(张贴)应当公示的相关证照,在该会所总经理潘喜平的引导下查看了其自述已关停的两个包间1111和808 ,当晚1111和808两个包间确无客人消费,包间 1111内的显示屏已拆除。检查结束后对潘喜平进行了询问,调查施南夜娱乐会所办理相关行政许可证照及经营情况,获取了询问笔录一份。2019年5月23日15时40分执法人员谭佐军、黄律明、邓超和协管卢宗越在施南夜娱乐会所会议室对何如华进行询问,调查施南夜娱乐会所办理相关行政许可证照及经营情况,并获取了询问笔录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何如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潘喜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2时35分执法人员谭佐军、黄律明和华龙城莲湖花园小区物业的保安队长杨光武、保安谭明根共同对与施南夜娱乐会所包间1111和808楼上的18栋3楼、相邻的14栋2楼住户进行走访,均无住户应答开门;但分别在18栋3楼和14栋2楼的公共通道内能听见施南夜娱乐会所经营中传出的音乐声和歌声,体感有伴随音乐产生的频震。
调查人员获取的主要证据有:《日常执法检查记录》一份、对潘喜平的询问笔录一份、对何如华的询问笔录一份、潘喜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何如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何如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前述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字捺印认可。三、违法事实: 经依法调查,查明恩施市施南夜娱乐会所前身是华龙圣地KTV,当事人何如华因与华龙圣地KTV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受让取得华龙圣地KTV的所有权,2018年4月当事人何如华向恩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取得《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载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801MA4CNY3B2L(1-1)、经营者何如华、名称恩施市施南夜娱乐会所、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恩施市莲湖花园二期18栋213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8年4月26日、经营范围KTV歌厅娱乐服务;足浴、洗浴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至今未取得《娱乐(文化)经营许可证》,未通过消防检查验收,自2018年4月以来,持续营业中。四、办理情况:综上所述,当事人何如华经营的恩施市施南夜娱乐会所在经营活动中有噪声排放,但边界噪声排放是否超标造成噪声污染,因没有《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二款、《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监测机构的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而无法认定恩施市施南夜娱乐会所经营活动中的边界噪声排放造成了噪声污染的事实,而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何如华在恩施市莲湖花园二期18栋213号经营的恩施市施南夜娱乐会所自2018年4月以来,未取得《娱乐(文化)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建议将此案件依法移送恩施市文化和旅游局处理。经报告市局分管领导同意,2018年5月28日已将此案以《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恩市城管案移字﹝2019﹞01号)的形式依法移送至恩施市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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