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9-7-19 09:36:36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查,融侨•方圆项目由融侨华翔(武汉)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该项目4、5、6、7号楼于2018年9月7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武房开预售[2018]446号、武房开预售[2018]447号),并于2018年9月9日开盘对外销售,并在武汉市房管局申报全装修房交付。开盘前开发企业根据房管部门要求按照《 全装修标准 》完成7#楼3层装修样板间审查、备案及开放,样板间内对交付标准已做相关提示。
融侨方圆项目2#、8#楼为二次开盘,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因房管局相关政策调整,要求全装修交付的开发企业取消“或同等档次品牌”的交付标准,需开发企业明确装修交付品牌及型号样板间。针对此政策要求,开发企业对装修交付标准及型号在4#、5#、6#、7#楼《 全装修标准 》基础上进行了细化确定,并在7#楼4层做了交付标准样板间展示。4层交付标准样板间于2018年10月完成房管局执法科审查、备案并对外开放。
针对部分购房人提出样板间装修风格差异的问题,开发企业表示2018年9月7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认购并签约的购房人,本着购房人意愿,可在两种不同风格的样板间中选择其中一种风格作为装修交付标准,装修交付标准与选择的样板间交付标准一致。由于房屋交付涉及购房人的重大权益,确认装修风格及标准需购房本人填写《交付标准确认函》,并非补充协议。《交付标准确认函》根据购房人意愿自行选择是否填写,开发商有通知及告知的义务。装修交付标准确认办理时间为2019年6月8日至2019年6月22日共15天,超出办理时间未提交确认函的,则默认为按照签订的《全装修协议》执行。我单位已督促开发企业协调处理好此事。
关于退房问题。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第一百二十八条“合同签订后,购房人对条款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该问题只能作为民事纠纷加以解决。
如果购房人和开发企业就解除装购房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的规定,如购房人和开发企业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购房合同,我局充分尊重双方意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