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9-05-24 评论 (0条)
谢细牛:
本局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梅工商处字〔2018〕732号),决定对你违反《中华人民**商标法》的行为处以30000元罚款。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你现已缴纳1930元罚款,尚有28070元未缴纳。依据《中华人民**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黄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梅工商处字〔2018〕732号)的剩余款项28070元,同时未缴纳款项28070元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30000元,共计58070元。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梅市监催告字〔2019〕12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