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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 2020-12-18 1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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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的妻子系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于2019年5月27日在阳逻中山医院剖腹产,总费用9713.62元,按照《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武政规〔2017〕24号)规定:符合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按700元/次的标准支付。出院结算时阳逻中山医院已按照700元/次的标准予以支付了。
二、相关政策规定的回告
按照武政规〔2017〕24号文规定:
(一)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本市原制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各类居民统一标准缴纳居民医保费,个人缴费标准为上年度全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7%(结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后由市人社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城乡居民参保标准2018年200元/人;2019年220元/人。
(三)符合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按700元/次的标准支付。
三、相关情况的说明
(一)网友妻子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按700元/次的标准支付符合《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武政规〔2017〕24号)规定。
(二)新洲区城乡居民医保现行执行的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本市原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已废止。
(三)个人参保缴费全市统一(标准为上年度全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7%)标准缴纳。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可支配收入逐年增加,缴费标准也随着增加。
(四)参保居民患感冒等疾病治疗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畴,按照政策规定,可享受相应待遇。
(五)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生育险的,符合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照政策规定可享受相关待遇。网友妻子或网友没参加生育险,故不能享受相关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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