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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9年4月20日就职于湖北高企达建设有限公司,被公司分配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金地中核凤凰城从事安全员一职,工资:6000元/月,期间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因此,本人于2019年5月21日提出辞职,并于2019年5月23日办理完离职及交接手续,随即向公司提出结算工资,公司的答复是:公司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15日,但现已超出工资发放日,公司仍未结清并支付我的工资,公司给出的答复是:辞职工资两个月后支付(入职并未告知,我并不知情),很明显再次违反《劳动法》,我当时给出的答复是:我拒绝接受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及未知情的口头约定。我多次与公司相关领导积极沟通,公司领导不理睬、不回复、不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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