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政务公开办发〔20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务管理办关于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的通知》(鄂政管办发〔2019〕3号)精神(以下简称《通知》),妥善处理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切实提升依申请公开办理质效,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此《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就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主体责任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公室是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地本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各地、市直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明确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明确专人负责本机关信件收取、登记和分发,准确甄别信访信件、普通信件、依申请信息公开信件类别。确保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运行。 二、加强培训指导 各地、市直各部门要将学习贯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条例》作为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着力提升本单位规范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新任职工作人员的培训,深入研读文件,确保学懂弄通,为政务公开工作有序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三、建立会商工作机制 各地、市直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答复难度较大、社会效应预期复杂的申请时,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根据要求会同相关单位及法律顾问会商研究答复意见。注重听取司法部门意见,有效规避后续法律风险。 四、严格规范办理程序 《通知》作为省里出台的程序性规范,对补正告知、答复书要素、送达形式等都提出了相应要求。各地、市直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要认真对照《通知》,反复检查本单位是否有不符合文件要求的办理情形,逐项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规范办理公开申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法院、政府司法部门在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时,将依据公开工作有关文件要求,对案件的实体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在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的同时,必须符合程序规范要求。 五、强化监督检查 各地、市直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狠抓督查落实,层层分解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体责任,形成责任明确、运转高效的工作体系。要重点加强依申请公开平台信件办理情况的跟踪督查,督促各单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给予答复。要定期不定期抽查依申请公开办件情况,着力完善申请接收、登记、补正、征求第三方意见、审核、答复、送达、存档等各环节的流程和具体要求。 附件:1.省政务管理办关于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的通知 荆门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 附件1 省政务管理办关于规范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规范我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接收 (一)接收主体。 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接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其他内设机构或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访部门收到申请人向本级政府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给本级政府办公室(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二)接收渠道。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把“当面提交”“信函申请”“网络申请”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为进一步方便申请人,优化服务,各级行政机关还可拓展其他接收渠道。行政机关“网络申请”电子邮箱应使用“gov.cn”邮箱。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单位所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的使用注意事项,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专门说明(说明应规范、明确),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对已经专门说明并公告的申请接收渠道承担相应法律义务。行政机关没有按照上述要求专门说明并公告的,应当充分尊重申请人的选择。 (三)接收规范。 1.对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尽可能安排在配备监控记录设备的固定场所接收。接收人员应文明礼貌地接待申请人,在查验申请人身份信息后,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对于委托申请的,应查验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申请人需要当场填写的,接收人员应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指引申请人正确填写。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接收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确认。接收人员接收申请后,应出具回执,写明接收日期和答复期限。 2.对申请人采取邮寄方式申请的,行政机关信件收发机构负责接收。对邮寄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信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时取件,信件收发机构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做好交接登记。对邮寄给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信件处理人员应连同保留邮戳的信封,及时退信件收发机构,由信件收发机构转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件收发机构与信件处理人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分别做好交接登记。 3.对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或电子邮件申请的,在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政府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回复告知申请人答复期限。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及时查收电子邮箱信息。 4.对申请人采用传真等其他已开通渠道提交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也应及时接收,并予以确认。 二、登记 (一)登记要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名称、文号或描述)、答复期限、征求第三方意见日期、第三方答复日期、第三方答复主要意见、答复日期、主要答复意见、答复文书编号、行政复议结果、行政诉讼结果、送达方式等。 (二)期限计算。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或者将申请寄送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未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在线平台、电子邮箱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建立工作机制,及时查收在线平台或电子邮箱申请。 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补正 当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完备或存在其他要素欠缺时,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进行补正。 (一)补正条件。 符合以下四种条件之一时,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一是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的;二是申请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信息提供或答复书送达的;三是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证件信息的;四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需要申请人说明理由的。 (二)补正告知。 行政机关需要申请人补正时,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告知应以书面告知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达到补正告知效果的,应及时留存记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从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拟办 (一)自行办理。 申请人对事实清楚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时,可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拟答复意见,报有关负责人审签后即可答复申请人。 (二)协同办理。 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需要本级相关部门或下级行政机关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在1个工作日内转相关部门或下级行政机关。相关部门或下级行政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将拟答复意见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拟答复意见应加盖单位公章,注明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需要本机关其他内设处(科)室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在1个工作日内转相关处(科)室,相关处(科)室在收到转办内容起7个工作日内将经业务分管负责人同意的拟答复意见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三)会商办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根据要求会同相关单位及法律顾问会商研究答复意见。必要时由本机关有关负责人协调会商,研究确定答复意见。 五、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机关意见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或涉及其他机关权利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机构负责人同意,书面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机关意见,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方或其他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或其他机关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或其他机关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或其他机关。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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