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社会治理是社会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目前,我市790个行政村中,有230个村纳入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项目,占全市行政村总数的29%。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创新乡村治理的体制机制,农村社区服务设施逐步完善、服务内容逐步丰富、服务水平逐步提升,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日益增强。 作为今年的重点调研协商议题,今年6月19日—23日,市政协副主席、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王新华带领市委政法委与市政协联合调研组奔赴浙江省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考察学习农村社区治理经验。在9日召开的市政协“加强和创新农村社区治理”月度协商座谈会上,市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民主党派及政府有关部门人员,聚焦农村社区治理中的重难点问题展开广泛讨论。 巩固党的执政根基 来自大冶的市政协委员肖素珍,把目光投向了党组织的“神经末梢”。 2015年10月开始,大冶市创造性开展“党建引领·活力村庄”试点改革,坚持党建引领为核,群众自治为基。2018年1月,大冶市被民政部确定为“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2019年6月又被农业农村部确定为全国首批乡村治理典型,供全国各地学习借鉴。 “尽管‘党建引领·活力村庄’改革总体上取得较好成效,但乡村治理‘虚化’、群众人心‘沙化’、村组干部‘老化’、群众价值‘空化’,仍是需要引起重视和加以改进的问题。”肖素珍认为,在新形势下,农村经济社会结构、农民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她建议,要从转变治理理念、融合治理模式、完善治理体系几个方面,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基层协商必须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进行,这是基础和保障。基层党组织一定要牢牢把握工作主导权,巩固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刘少兰委员认为,民主协商应该成为农村政治文明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和组成部分,要搭好民主协商议事班子,真正发挥好党组织对各类基层组织和各项工作的全面领导,尤其是要发挥支书的领头雁作用。同时,在成员确定、议题选定、会议组织、协商结果落实等各个环节,要由党组织组织实施、把关决定,使党的领导充分体现在协商的各个程序和环节当中,确保基层协商民主的正确政治方向和鲜明价值导向。 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社区是社会治理和民生保障的重要载体,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 张黎阳委员认为,我市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不能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主要表现在:农村社区的人居环境还需提升,部分还存在垃圾乱堆、污水乱排、违章建房的现象;经济实力还有待加强,多数集体年收入不足10万元,自我造血能力严重不足;服务设施还有待完善,水、电、路、网等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信息化水平还需提高,有的虽然建设了信息化服务网络,但却使用率不高、参与度不够。 张黎阳建议深入学习推广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大力开展以清垃圾、治污水、改厕所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解决农村垃圾乱堆、污水乱排、旱厕遍地的现象,打好乡村振兴的第一仗。夯实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基础,提高农村社区自我保障、公共服务和服务群众的能力。加快完善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公路、供水、供气、环保、电网、物流、信息、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动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向农村社区延伸,打造便民社区。 “乡村的人口居住较为分散,传统的治理方式在广度与深度上都存在局限。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更迭,互联网可以逐渐成为连接政府与群众的重要渠道。”张黎阳认为,应当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大力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完善数据接口和共享方式,最大限度集成不同层级、不同部门、分散孤立、用途单一的各类业务信息系统,推进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构建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的多样化服务格局,实现“一网通办、一站式服务”。 推进法治建设进程 农村社区是社会治理末梢,推动农村社区治理法治化,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市以开展“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为契机,在加强基层治理、推动农村社区治理法治化进程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严密的制度设计使改革创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规范的体制机制使依法治理能力进一步提升,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使基层群众法律纷争得到化解,持续的法治宣传使法治氛围越发浓厚。基层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进一步增强。2018年我市大冶金湖街道办事处姜桥村、铁山区矿山路社区、阳新县白沙镇平原村被司法部表彰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王晓丰委员就如何进一步推进全市农村社区治理法治化建设提出四点建议:突出顶层设计,压实农村社区治理法治化的主体责任;抓住关键要素,建强农村社区法治化建设的骨干力量;强化依法治理,推动农村社区法治化建设进程;强化供给保障,为农村社区法治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发挥村规民约作用 在乡村治理的进程中,村规民约具有汇集民意、聚集民智、化解民忧、维护民利的独特作用。经过广泛调研,张承俊委员指出,我市很多农村也都制定了自己的村规民约,但是多数村规民约都流于形式,存在制定程序不规范、内容与时代脱节,甚至涉嫌违法等问题。 “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了解村民的需要,听取群众的声音,征求法律事务人员的意见,报镇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查,组织村民进行充分的协商讨论,通过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另一方面,坚持舆论导向,强化村民自我约束。”在发言中,张承俊特别强调,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将诚信理念、善良风俗、明礼法治等精华引入到村规民约中,不断修改传统村规民约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抵触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