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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恩施州 2019-9-26 12: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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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女士:
您好!
您在荆楚网民生热线栏目的信访件我局已收悉,我局第一时间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来函反映邮件(单号1181028350779)丢失属实。您于2019年8月6日通过邮政EMS的APP自主下单寄递该快件,未保价。经查询,该快件于2019年8月6日从恩施发出到达武汉邮件处理中心后在运往上海的途中丢失。8月29日,您向邮政公司投诉,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通过我局申诉中心工作人员对事件的调查和多次协调,达成以下处理结果:
一是鉴于州邮政分公司在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丢失用户田女士快件属实,责令该公司对快件丢失事宜向用户田女士道歉,并主动协商赔偿办法;
二是通过多次协调,双方当事人于9月21日达成赔偿协议,恩施州邮政分公司同意向您赔偿人民币5000元,并商定在9月28日前赔偿到位。
处理结束后,我局申诉部门负责人对您进行了电话回访,您表示对我局处理工作认可,对处理结果满意。我局将跟踪恩施州邮政分公司赔偿责任履行情况。感谢您对邮政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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