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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崛起] 婆婆在餐饮店摔倒 谁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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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黄石市 2019-9-18 09: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东楚晚报记者  詹钘)17日,市民杨女士给东楚晚报热线6537777打电话反映,她和姑妈在一家餐饮店用餐时,姑妈摔倒在卫生间门口,且一直没有谈好赔偿事宜,希望记者介入调查。

  当天上午,东楚晚报记者来到市中心医院,看到杨女士的姑妈躺在病床上。杨女士介绍,事情发生在12日下午5点半左右。当时,几个朋友一起在大华巷一家餐馆吃饭。刚刚点完菜,年逾八旬的姑妈独自去卫生间时,摔倒在门口的台阶旁。“当时她就躺在地上不能动了,我们扶着她在椅子上坐了一会,然后大家叫了救护车将她送到医院。”

  杨女士称,在医院检查后,确认姑妈的骨头没有问题,但是其摔向地面的左半身到现在依然疼痛,后脑勺也有些许不适。在送往医院的当晚,餐馆老板付了医疗费,但后面的相关费用并未支付。杨女士称,因为餐馆厕所地面滑导致老人摔倒,而且没见到相关提醒、提示,所以餐馆应该对老人的医疗费负责。

  当天中午,记者见到了该餐馆的老板雷女士。雷女士称,出事当天垫付了3400元医药费和住院费,第二天中秋节一大早,她就和爱人一起买了月饼、牛奶、水果去看老人。

  “后来,她们还要我们付后续的住院费,但我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评判责任。”雷女士说,餐馆的厕所门口装有防滑垫,提示也有,但确实不是很清晰。雷女士称,自己并不是不想给钱,而是“该出多少就出多少。”雷女士告诉记者,这两天杨女士曾两次来到餐馆堵门,给餐馆带来不良影响。

  对此,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袁三慧分析,像餐馆、宾馆、商场、超市这种公共场所,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他人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的保障义务,如果场所存在安全缺陷,以及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场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个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以及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损害发生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双方责任比例可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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