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林区卫生局,电话:0719-3332513,地址:神农架林区松柏路28号。 -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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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9-11-23 10: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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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社区网友hi权哥:
你好!
首先感谢您对卫健委监督执法局工作的关心。
神农架林区卫健委监督执法局是神农架林区卫健委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全区公共场所、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计划生育等行政执法工作。
按照林区党委、政府的工作安排,为整顿林区旅游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广大游客健康权益,规范公共场所经营者经营行为,提供公共场所卫生安全质量,积极配合大九湖镇“全国卫生文明城镇”创建工作,从今年7月开始对大九湖镇坪阡社区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开展卫生安全质量监督执法专项行动。2019年7月9日上午林区卫健委监督执法局与大九湖镇政府、坪阡社区委员会联合召集该镇公共场所经营者约200多人进行公共场所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培训。培训班上重点宣讲了《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及卫生质量要求等内容。通过培训宣讲让公共场所经营者知晓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应该遵循的规定、享受的权益和履行的义务。本轮次专项行动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对坪阡社区内正在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单位实施了监督执法检查,共监督检查307户,对违反《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相关规定的单位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不规范行为整改到位,对违法情节较重的单位下达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行政处罚。第二阶段对第一阶段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的单位进行复核检查,目前已经复核133户。未复核的单位神农架林区卫健委将继续组织执法人员加大力度进行复核检查。截止目前对大九湖镇坪阡社区范围内违反相关规定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实施卫生行政处罚9家,后期对未按照规定时限整改到位的单位将继续依法查处。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卫生检测的依据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測。(截止目前神农架林区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共有2家分别是神农架林区检验检测中心,湖北康之康卫生技术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对未开展卫生检测的或卫生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处罚依据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经统计该辖区内已经开展卫生检测的单位有200多户,还有部分经营者在继续开展卫生检测,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卫生检测的单位神农架林区卫健委将依法督办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感谢网友对我委行政执法工作的关注,同时为切实保障、切实维护广大游客健康权益希望广大网友一如既往关心理解支持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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