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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兄二人都是城里人,在本组各有三处以上房屋,还在违建。举报半年未见任何答复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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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9-11-29 22: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蕲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       要求信息公开田祥春,田祥民二人

      房屋审批和用地审批等信息的回复

              先生:

      你多次通过网络方式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民政府提交依申请信息公开,现将调查情况统一答复给你:

      一、田祥民房屋基本情况。

      田祥民,原籍横车镇白石山村一组人。田祥民于1994年在横车镇白石山村一组占用106.34平方米建住宅,丁2005年11月29日其以隐瞒其非农业户口属性,申请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 0901123. 2019年6 月田祥民未经批准将该房屋拆除予以改建,改建后占地面积125平方米,超原登记面积18.66平方米。

      伍虹玲,系田祥民前妻(已登记离婚)。2003 年田祥民时任妻子伍虹玲在横车镇白石山村一组占用土地162.4平方米建住宅(已建成),于2013年以隐瞒非农业户口属性,申请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 2013字第091601007号,批准面积135平方米,登记面积162.4平方米。

      另查明:伍虹玲于2013年购买本村一组村民王长根旧屋,2015年进行装修,占地面积约233. 99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约98.9平方米,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

二、田祥春房屋基本情况。
田祥春,男,原籍横车镇白石山村人(户口转入黄州区赤壁办事处一宗门居委会,属非农业户口),田祥春于1994年在横车镇白石山村一组占用137.24平方米土地建住宅( 已建成),于2000年11月6日以田祥春名义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蕲春集用(2010)字第1601091号,批准面积140平方米。
另查明:田祥春之妻郑祝英,属横车镇白石山村一组村民。郑祝英于1997年在白石山村一组(红光照相馆内)占地建两栋住宅,其中一栋建筑面积为159. 04平方米(已建成),于2000年11月27日以郑祝英名义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蕲春集用(2007)字第1602146号,批准面积100平方米。另一栋建筑面积为170.8平方米,未办理用地手续。


蕲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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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9-11-30 14:26:27 | 显示全部楼层
“五证”,即《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使农村建房也应该具备前面四证,两份公文上课看出田氏兄弟二人实际上什么证都没有。2005年11月29日其以隐瞒其非农业户口属性,申请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 0901123. 2019年6 月田祥民未经批准将该房屋拆除予以改建,改建后占地面积125平方米,超原登记面积18.66平方,这个骗取的集体土地证早该注销了,但却使用至今,令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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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9-11-30 19:5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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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9-11-30 11:27:41 | 显示全部楼层

        :

      你反映田祥春、田祥明二人侵占集体多处宅基,违法违规建房等情况的信访事项收悉,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反映的情况和诉求

      你反映田祥春、田祥明二人在你家房屋旁边拆旧建新和

新建房屋,严重影响你家房屋采光、通风、消防、交通等。

要求公开二人的城乡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并

对二人的违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调查情况

      田祥春家建房情况:地基已平整,目前没有建房。田祥明家建房情况:2019年6月份动工,房屋已建四层,

未完工。

      三、处理意见及建议

      1田祥明原基拆旧建靳影响你家房屋采光通风、交
通等,可由县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局及县交通局出具相关意
见。

2、田祥春、田祥明二人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证》。
3、横车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工作人员于2019年6月
10日、7月23日到田祥明建房现场协调,下达停建通知书。
因横车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没有执法权,已将田祥明建房情
况上报横车镇人民政府。

横车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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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9-11-30 13:59: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份本是公文,有红公章的,只是东湖社区这里我还无权限发图片,所以只有把图片上的文字提取出来。如果是图片各位网友也许一目了然。以后我的微博,我的天涯帖子里或许能发图片。到时再发网址上来,本着为让广大网友了解事实真相,增强法律维权意识,本帖会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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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9-11-30 19:34:37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网友,看完前面两份公文,是不是脑洞大开?炒商品房赚差价是不是太low了?现在流行炒宅基地建房出租,只要你搞得定,土地是宅基地,不要钱的,建房成本才几个钱?出租年收益绝对可观。上面田祥明买村民旧房才花10万,稍“装修”一下,现在出租给一玩具厂做厂房,年租金2万,5年就回本了。其现在违建的5层高楼你们以为是为了居住?那就大错特错,还是为了出租,该旧房正处于国道十字路口处,原来没拆除的旧房一层就一年能 收租金近2万,现在改扩建后准备一层就收4万租金(对方原话,有录音为证)。一年轻轻松松就可收6万租金,在我那镇上农村有多少农村家庭年收入有6万?我们不眼红合法赚钱,但那是在侵占农民利益基础上的啊,宅基地是村集体所有村民的土地财产,该土地上产生的收益应该是全村村民的。他们全家目前三口人,全部是商品粮户口,孩子在外地工作,这种情况还在本组有三处宅基地,三处房屋。凭什么?各位农村网友。地地道道的农村户口的你能有几处宅基地?几处房屋?更可气的是我们组里有多少村民要分户,原宅基地不够住,可组里无宅基地可分。"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村民的财产,宅基地被无偿占用近二十年,可悲可气啊。假离婚常见于炒商品房,而今,假离婚在炒宅基地建房出租牟利也出现了,是不是亮瞎了你的双眼?一个垸里的,谁不知道谁?真离婚还是假离婚,骗谁呢,到底是想侮辱谁的智商?假离婚,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通谋离婚的”几个特征在这里都符合。民政部门你们看到了吗?通谋离婚能改变一个户口本吗,就是改变了户口本,又能改变全家非农业户口属性吗?各位网友,看完这些对你是不是有所启示。能用的手段都用上,炒宅基地绝对一本万利,前提是只要你能搞定某些。。。。。。,【具体是指什么你们可以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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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9-11-30 20: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管理法
第63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六十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附:《刑法》有关条文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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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9-11-30 22:2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宅基地面积计算: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应加强农户建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户建房要做到审查、放样、验收三到场。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二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有权拆除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还土地使用权,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阻挠、干涉、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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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9-12-1 13:25:31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6年07月18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农村宅基地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节约和保护耕地,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要认真核定用地标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来,使用末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界定农村宅基地的可流转、收回范围。农村村民固继承房产形成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买卖,但对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其购买的房屋不得重建或扩建,不能使用时,应予拆除,退还土地。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镇居民旦售,也不得批准城镇居民无偿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为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庄改造需调整使用和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占用的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因继承等依法取得的两处以上宅基地除外)的宅基地;农村村民户9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自依法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建的宅基地;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收回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注销后,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下同)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对于未办理建房用地手续已建房的农村村民,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农村宅基地许可务件的,经申请准予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建住宅的,应当依法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属于其他原因的超占部分,应当依法责令退还超占的土地,限期拆除在超占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二OO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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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9-12-1 13:47:22 | 显示全部楼层
继承问题
《土地管理法》[1] 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1]

我国土地和房屋是分别实行管理的。根据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2]

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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