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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爆料] 十堰市税务局部分提前退休人员未补缴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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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随州市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20-1-1 16:42:32 |阅读模式
投诉爆料
投诉地: 省直 » 省直
投诉行业: 其他
联系人: 保护信息
身份证号: 无权查看
补充信息: 隐藏内容
是否愿意接受对方联系和帮助: 隐藏内容
联系电话: 保护信息
省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我们是湖北省十堰市税务局(原地税)2001年、2010年分两批的提前内退人员。2016年湖北省税务局为解决提前内退人员的待遇问题,提出了为提前内退人员缴纳公积金的决定(鄂省地税发66号文件),但十堰市公积金办在全省大部分地市州孝感、随州、仙桃、潜江、襄阳、黄冈、咸宁、鄂州、荆州等地都早在2016年都予以办理,并给予十堰其中一县市在2017年已办理的情况下,对十堰市其它县就是不予受理。这就造成了同一个单位同一时间节点提前内退人员有的给予办理缴纳公积金,有的不予办理,严重造成了执行公积金政策不公开、不公正、不公平,严重损害了我们弱示群体的利益,请您们帮忙协调相关部门妥善解决这种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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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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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十堰市

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20-1-6 16:3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友,您好!
感谢您对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工作和事业发展的关心、支持、帮助和理解,您提出的咨询现告知如下: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法办(2014)57号)相关规定精神,退休人员在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之后不能再设立新的账户。
目前正与税务部门核实本系统提前退休人员名单,在核实基础上,对符合重新建立公积金缴存条件的、且未在社保部门领取退休工资的干部职工,重新建立公积金个人账户,予以补缴。
若您还有不清楚的问题,请直接联系12329服务热线进行电话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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