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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20-1-6 16: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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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您好!
感谢您对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工作和事业发展的关心、支持、帮助和理解,您提出的咨询现告知如下: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法办(2014)57号)相关规定精神,退休人员在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之后不能再设立新的账户。
目前正与税务部门核实本系统提前退休人员名单,在核实基础上,对符合重新建立公积金缴存条件的、且未在社保部门领取退休工资的干部职工,重新建立公积金个人账户,予以补缴。
若您还有不清楚的问题,请直接联系12329服务热线进行电话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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