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与洗稿
常常有一些酸溜溜的文人在别人背后捅刀子,说某某洗稿,某某抄袭了。
其实他根本就不知道何谓洗稿,何谓抄袭。但是一般的文人都怕别人说他抄袭、洗稿,觉得那是天大的耻辱,如果他知道谁抄袭,谁洗稿了,他也会落井下石。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自古就有这样一句话:天下文章一大抄!
A 如何确认抄袭
一、在确认抄袭行为中,往往需要与形式上相类似的行为进行区别:
(1)抄袭与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观点。一般的说,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2)抄袭与利用他人作品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本身并不予以保护,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但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
(3)抄袭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据,一般由各国著作权法自行规定其范围。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一般构成侵权,但并不一定是抄袭。
(4)抄袭与巧合。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作品,而非首创作品。类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独立创作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有的学者认为,判断抄袭与其它行为的区别,可以从下面5个方面去分析:(1)看被告对原作品的更改程度;(2)看原告作品与被告作品的特点;(3)看作品的性质;(4)看作品中所体现的创作技巧和作品的价值;(5)看被告的意图。
二、也指考试中窃取他人答题内容
B 如何确认 洗稿侵权
如何判定这种"洗稿"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徐凯介绍,通常,如果接触原作品,并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无法证明有合法来源,就可以确定为构成侵权。司法实践中的关键和难点在于如何认定"实质性相似"。"实质性相似"是指在后作品与在先作品在表达上存在实质性的相同或近似,使读者产生相同或近似的欣赏体验。如何认定"实质性相似",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主流标准:
一是"整体观感法",是指以普通观察者对作品整体上的内在感受来确定两部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二是"抽象过滤法",指在对所涉作品进行"实质性相似"判定之前,首先要将原告作品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元素过滤出来,然后再将其与被告作品进行比较,进而加以侵权判定,又称"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
"抽象过滤法"主要适用于计算机软件等功能作品,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文学作品越来越多采用"整体观感法"的认定标准,他认为,这一标准对于业界讨论新媒体语境下"洗稿"维权问题,更具参考价值。 在徐凯看来,随着微博、微信的崛起,新媒体内容行业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竞争激烈的市场,公众号都在争夺读者有限的注意力。而读者对新媒体内容的阅读渠道、阅读方式、理解方式和精力分配方式,与传统文学作品和影视作品相比已经有了很大不同。对"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应当同时考量这一市场受众的注意力特征。因此,就新媒体环境下整体非文字相似的认定,参考国内外司法实践,首先应当采取"整体观感法"对文章创意、结构、人物关系、主要情节以及发展顺序做整体比对,并进一步以作品是否足以引起相关受众混淆为标准。如果"洗稿"作品足以引起相关受众的混淆,产生相同或者近似的欣赏体验,那么应当按照"整体观感法"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如果"洗稿"作品还存在标题和具体语句的相同或相似,则应当作为侵权成立的重要考量因素。他同时也指出,如果经上述标准检验,涉案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足以引起相关受众混淆,则应当认定为独立创作作品,且不应被冠以"洗稿"之名,这也符合著作权法 鼓励智力创作、促进知识流动的初衷。
看来“抄袭与洗稿”的确认也是一件细致活路,并不是张口就来那么简单。张口闭口说他人抄袭与洗稿,恐怕涉涉嫌侵犯他人人权,或者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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