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广水市,十里工业园,强海鞋厂(台湾和信泰集团大陆楚北市强海制鞋有限公司)兢兢业业、诚诚恳恳、吃苦耐劳、不分日夜,干了十年。(2011年03月01号至2020年01月01号)进厂时说一切依法尊守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办厂,我毫不疑忌的的进了该厂。 2012年,总部新派来一个副总经理,女的也好像姓吕吧!说给我的买社会养老保险,同时我们农村也在登记买社会养老保险手续(简称农保)。说实话,当时正准备不干了的,因为要买保险心就活了,钱少了点,但老有所靠。 可后来拖着,不买也不说。农保我也没登记买,当时想厂里要买。 后来追问了几次,说;要买名额有限,就这样哄骗到2017年终于可以买了。可是登记表格也填了,至今还是没有下文。
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而《劳动合同法》第46条同样规定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一条情况就是“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明天我就去劳动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然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要求公司支付我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未缴纳2011年至2020的社会保险费。
此致! 敬礼! 写信人:刘克海,52岁,广水市马坪镇新河村刘家冲 身份证号码:422224196811154732 电话:18771397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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