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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咸宁市 2020-5-9 11: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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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杜某长期在外打工。2017年回乡后,发现该村六组有部分耕地因长期无人耕种而撂荒,便与本组几位村民签订协议,将几位村民的近20亩土地予以租赁。2018年2月,杜某将上述租赁土地改造成鱼塘。经嘉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现场勘测,其开挖的鱼塘占地面积17243.06平方米(水田15648.7平方米、旱地1594.36平方米),全部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此外,为了增加养殖效益,杜某在其开挖的鱼塘旁搭建了一座简易鸭棚,占地面积约600平方米。网友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
杜某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的问题,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之规定。2020年4月16日,嘉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杜某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嘉土资执责改〔2020〕9号),责令其在30日内予以改正。目前,杜某已将鱼塘蓄积的池水排放,并种植了莲藕。嘉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持续督促其整改,并报请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行为是否涉嫌破坏耕地进行认定。杜某搭建鸭棚的问题,其搭建的鸭棚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畴,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督促其及时向嘉鱼县官桥镇人民政府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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