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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回复] [投诉爆料] 洪山区拉德芳斯A栋1号房和4号房占用通风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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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IP属地:湖北省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20-5-12 10:19:44 |阅读模式
投诉爆料
投诉地: 武汉 » 洪山区
投诉行业: 房管
联系人: 保护信息
身份证号: 无权查看
补充信息: 隐藏内容
是否愿意接受对方联系和帮助: 隐藏内容
联系电话: 保护信息
洪山区拉德芳斯A栋1号房和4号房,占用通风井(在北面),使用面积与户型图不一致,请求房管局拆除与面积不符的房间。


A栋一单元801,违反物业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主体将房屋隔成两层,改变房屋结构,给整栋楼带来重大安全隐患,违规设立多个卫生间与产权面积不符,产权面积只有一层,实际使用面积是两层,请房管局拆除违规搭建的非法使用的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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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地址:洪山区双塘小区3号楼,电话:8752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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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武汉市

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20-5-14 10:3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局工作人员在接到相关问题后,于2020年5月14日到达现场进行查看,该房屋为商住loft结构,该业主进行了加层改造,该行为未改变房屋主体承重结构,不存在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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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狮子山街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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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荆门市

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20-5-21 17:04:56 | 显示全部楼层
接到投诉后,街相关科室核实反馈:1.占用公共设施,情节轻微的。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2.占用公共设施,进行改建的,属于违法建设情形的。依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办发〔2015〕35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城管部门负责查处住宅小区违法建设、毁绿种菜和养殖家禽、噪音油烟扰民、占道经营、”穿墙打洞“、”挖地三尺“等行为……”,占用公共通道并已达到违反建设情形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街办事处依法依规配合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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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鄂州市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20-7-17 14:59: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和为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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