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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楚凤鳴

[鄂东崛起] 黄冈市发展药食材种植领跑大健康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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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20-6-26 11:21: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接到报告或者发现上述行为,有权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拒绝其乘车。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车辆正常运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辱骂从业人员;

(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三)携带管制刀具或者易爆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乘车;

(四)其他影响车辆正常运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接到报告或者发现上述行为,有权及时制止;扰乱公共交通秩序,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在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及其出(入)口、站台前后三十米以内擅自停放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堆放杂物、摆摊设点等;

(二)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公共汽车;

(三)违反规定进入公共汽车专用道;

(四)其他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接到报告或者发现上述行为,有权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告城管执法或者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民有权制止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对确认为见义勇为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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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20-6-26 11:23: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章 政策扶持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优先保障制度,将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符合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条件的,应当以划拨方式或者协议方式供地。

第四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机制,支持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车辆的购置、更新。

第四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实行政府定价。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执行的低于运营成本的低票价及承担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学生等减免票和完成政府指令的应急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应当给予全额补偿;因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原因增加的成本,应当给予合理补贴。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国资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办法,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和绩效评价,合理核定财政补贴补偿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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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20-6-26 11:24: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九项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龙感湖管理区、白莲河示范区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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