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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宜昌市 2020-7-20 1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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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2020年4月10日,当事人和湖北省安陆市鑫宇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代工茶叶包装协议。安陆市鑫宇商贸有限公司指定茶叶及包装袋,由当事人代加工小袋包装茶叶业务。当事人接到加工小包装袋茶叶加工业务后,又将该业务以《合同书》的形式外包给王宪慈、王新强、丁爱玲、徐庆华等加工户负责加工,到目前为止已经有50多家加工户给当事人代加工。当事人与加工户的《合同书》约定:当事人提供给加工户的有:茶叶、包装袋、电子秤、封口机等,包括往返的快递费都是由当事人承担的,加工户按照清单上的数量包装,有2克、3克、5克的三种茶叶包装袋,加工费0.1元/包,当事人要求加工户茶叶包装袋平整,无破损,无压痕不泛黄。合同签订时,当事人收取加工户押金2800元。前两个月运行基本正常,后因为合同委托方湖北省安陆市鑫宇商贸有限公司发现有很多不合格的产品在里面,就退回给当事人返工,因此当事人也要求加工户进行返工,当事人的发货清单上面附有不合格的按每包2元扣除的备注说明。因为不合格的运费是需要加工户承担的,而加工户不愿意,所以发生纠纷。
综上所述,当事人与加工户双方因履行加工合同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建议网友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第九条“合同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造成违约均按照合同数额双倍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甲方当地法院诉讼解决”约定,双方自行协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一步,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强日常监管,若发现该商家涉嫌违法,将及时向区综合执法局移送涉嫌违法行为案件线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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