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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献策] 长三角跨区域环保执法部门 关键的五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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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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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省常州市 2020-8-31 10:4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立跨行政区的区域、流域的环保机构,对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环境公平至关重要。基层建议,长三角跨区域环保执法部门需把握好关键的五个“一”。
第一个“一”是指,推动“证据援用一体化”环保执法部门聚焦执法互认。目前长三角区域内各地方政府往往通过加强横向间管理协作,实现共同利益。但这种协作关系还处于非制度性的阶段,一般采取“集体磋商”方式,涉及实质性利益的问题往往难以达成共识。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聚焦执法互认,推动“证据援用一体化”,促进长三角环境监管执法办案深度融合。区域内环境监管部门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时,依职权调查收集的各类证据材料和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则上各市场监管部门要互相认可,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可以互相援用。另外,建议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完善资源共享机制、推动办案协作,以数据库、通用信息平台等为载体,为线索排摸、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提供协作基础。
第二个“一”是指,“长三办”和长三角示范区执委会要统一构建环保信用评价系统。统一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标准、统一在“信用长三角”平台发布评价结果,为推动政府、社会、行业、市场等各方开展环保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提供信息化支撑。先期可从严重失信的重点排污企业入手,逐步扩大到所有排污企业及环评机构、环境污染治理机构、环境检测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的信用分类监管。
第三个“一”是指,环保部门由一个上级管理。即上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为环保部门扩权,实施垂直管理。让地方政府对环保部门监察执法的干涉降至最低。要解决跨区域问题,如果仅仅让监督执法的环保机构与地市级平级,或低于省级环保部门,恐怕难以推动整治措施落实到位。跨区域环保执法部门成立之后,行政级别高于地市级甚至省级环保部门,可能略低于省级政府,并归属环保部直接管辖。
第四个“一”是指,以“一把尺”标准开展生态环境协同监管。跨区域环保执法部门确定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体要求,科学、合理确定统一的裁量幅度、裁量因素、裁量情形、裁量表种类等,实行省级统一制定、地方遵照执行的裁量体系。在保持主体内容统一的基础上,兼顾地方性法规规章、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可对裁量幅度、裁量表种类做适当调整和补充。同时,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也建立相关保障机制,协同开展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体化工作,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范性文件并同步发布、同步实施。
第五个“一”是指,积极打造“一个平台”,即建立联席平台。借助此平台建立完善“长效联络机制”和“跨区域打击环境犯罪协作机制”。以执法办案联席会议为载体,对环境执法办案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沟通,打破“个案协作”“个体协作”的办案定式,通过分层级、网格化的联络系统,进行便捷有效对接,有的放矢解决环保案件协作中出现的突出性、瓶颈性问题,对跨区域环保案件从查询、调查、取证等方面,形成有机衔接、相互配合、良性互动、优势互补的运行模式,最大限度发挥区域整体作战的实战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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