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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现将《黄冈市区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黄冈市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黄冈市区住宅小区车库车位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黄冈市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黄冈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话、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0年9月18日至10月18日。
通讯地址:黄冈市政府办公室
邮编:438000,电话:0713-881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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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8日
黄冈市区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省市关于推进党建引领城乡基层社会治理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区住宅小区治理体系,着力提升市区住宅小区治理能力,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和中共黄冈市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
(一)明确业主身份条件。小区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即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中载明的权利人。尚未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继受所有权的房屋实际居住人,也可视为业主。已经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尚未出售或者虽已出售尚未向物业买受人交付的专有部分,其建设单位为业主。不具备业主身份条件的小区居民,不得推选为业主代表或业主委员会成员。
(二)做好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织工作。市区住宅小区应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住宅小区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职责。首次业主大会应按有关规定要求依法依规筹备,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代表或街道办事处委托所在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也可由小区党组织书记担任。业主大会成立由街道、社区负责指导、协调,可由小区党组织具体组织实施。业主人数超过300人的物业区域,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代表组成。
(三)严格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条件。业主代表推选由社区居委会负责指导,可由小区党组织具体组织实施。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应经过纪监、信访、法院、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资格审查,有违法违纪不良记录、被纳入失信人名单或拖欠物业费一年以上的,不得作为候选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物业不当使用行为或者其他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且尚未整改到位的,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四)鼓励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参与小区管理。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推选为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具备的小区,业主代表中党员比例应达到6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中党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推行小区党组织、业委会“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支持通过法定途径推选小区党组织班子成员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
二、加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行管理
(五)规范业主大会运行程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按规定召开,召开前应向社区居委会报备并听取意见。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并主持,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社区居委会或小区党组织主持。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可按法律法规规定召开临时会议,特殊情况下,在向社区居委会报备同意后,也可召开临时会议。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依法依规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不得以业主委员会会议或其他会议决定代替。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审议表决事项,可根据情况采用会议表决或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
(六)规范业主委员会运行程序。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补足;空缺委员人数未达到50%的,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补选,或者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进行增补;空缺委员人数超过50%的,业主委员会应停止工作,由留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或小区党组织提请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因空缺委员人数超过50%而停止工作,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完成之前,由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可由小区党组织负责小区日常事务管理。
(七)加强业主代表管理。业主代表候选人应按楼栋、单元或区域进行推选,同时应兼顾所代表的物业专有面积均衡,并有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加、三分之二以上参与人数同意才能当选。一个楼栋、一个单元或区域不得少于l名业主代表,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物业区域业主总人数的10%。业主代表应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审议表决事项前应通过适当方式征询业主意见,业主委员会应提供必要条件或便利。业主代表应根据征询意见的情况,综合相关政策法规及多方面情况,依法公正行使表决权,表决意见不得对外公开。
(八)建立业主委员会委员退出机制。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应明确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辞职、免职、罢免条件和程序。业主委员会要加强对委员的管理和考评,小区党组织及业主监督委员会要加强日常监督。对不具备委员条件的,履职不力的,利用职权干扰小区日常管理和运转的,业主委员会或小区党组织应当提请依规依程序进行更换、撤销。对失职失责、滥用职权的业主委员会班子成员,经多数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意或小区党组织提议,可由社区居委会停止其在业主委员会中的职务。
(九)全面推行楼栋长制度。楼栋长一般由业主自荐、楼栋推选产生,且应经过必要的资格条件审查,有违法违纪不良记录、被纳入失信人名单或有拖欠物业费记录的,不得作为候选人。楼栋长空缺的,鼓励与引导楼栋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业主代表志愿担任楼栋长。业主委员会应加强对楼栋长的日常服务管理。
三、规范业主监督委员会职责
(十)明确业主监督委员会职责。鼓励住宅小区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业主失德失信行为、业主委员会失职失责行为以及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定执行情况。业主监督委员会列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业主监督委员会主任列席业主委员会全体会议。业主监督委员监督建议可作为有关资格审查、检查考评、征求意见、讨论审议的重要依据,重要的监督建议可提交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表决。
(十一)规范业主监督委员会选举。业主监督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可以由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辖区公安干警、社区或小党组织成员、网格员、业主代表、楼栋长、下沉党员及公职人员、居住在小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组成,且应经过相关部门资格审查。业主监督委员会人数为不超过11人的单数,其中党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业主监督委员不得与业主委员会交叉任职。
四、加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指导服务与监督
(十二)加强工作指导。街道要加强对辖区内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运行的规范统筹、综合协调。社区要加强对辖区内小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增补改选和日常运行等的指导和监督。民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政策指引和日常监管,督促小区自治机构依法依规自治管理,加强物业小区自治情况调研分析,及时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定期报告工作,推动形成小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联动机制。
(十三)健全完善小区治理协调机制。小区党组织应加强对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运行的政治引领、思想引导和组织把关,健全完善小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三方联动”协调机制,形成小区党组织的引领作用、业主委员会的自治作用、物业企业的服务作用和业主的主体作用“四位一体”格局。大力推行党组织提议、业主委员会商议、业主大会或代表大会决议运行机制,提交业主大会或代表大会审议事项,应经过小区党组织提议、业委会讨论。
(十四)实施信息化管理。建好用好“社灵通”社区服务APP,推动党建、政务、服务“多网合一”,为提升小区智力水平提供便捷化信息服务。在确保业主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建设业主决策网上投票系统,鼓励与支持积极采用在线投票形式进行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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