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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评述] 为筹毒资抢劫金手镯 “瘾君子”获刑又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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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省 2020-10-17 13:3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筹毒资抢劫金手镯 “瘾君子”获刑又罚金
来源:咸宁网 时间:2020-10-16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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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网讯(记者原子 通讯员胡文涵)毒瘾发作,为筹集毒资竟抢走同事的金手镯变现。记者昨日从崇阳检方获悉,该县一“瘾君子”涉嫌抢劫罪获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简某同为崇阳县一工厂的员工。今年1月8日下班时,李某毒瘾发作,看到同事简某准备骑摩托车回家,为筹集毒资,李某便打起简某金手镯的主意。李某便谎称家中有人生病急需赶回家,请简某送他回家。李某骑着简某的摩托车带着简某行驶到该县青山镇大坪村和河岭村交界处附近的一条小路时,简某见四下无人感到害怕,不敢继续前行。李某下车后,采取暴力、威胁方式强行抢走简某价值16077元的金手镯一个。随后李某将手镯以12000元的价格卖给本县一家旧货交易行。经鉴定,简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今年1月24日,李某主动到崇阳县公安局投案。

另外查明,2015年1月22日,李某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15年4月8日刑满释放。

崇阳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了审查核实。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李某以暴力、胁迫的方式非法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今年5月26日向崇阳县法院提起公诉。

由于该案为认罪认罚案件,综合考量李某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累犯等情节,崇阳县检察院提出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的量刑建议。崇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采纳了量刑建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hushao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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