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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20-12-15 15: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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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武汉薇拉摄影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MA4KUND01J)及“武汉诺丁山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0819500902)均办理了营业执照,具备开展经营活动条件。两公司股东互持对方公司部分股份,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双方相互协作,信息共享,但存在未征求客户同意便将涉及个人隐私信息交由对方商业使用的问题,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我局光谷所工作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向“武汉薇拉摄影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该公司负责人承诺立即执行,但因该网民为匿名且无联系方式,暂未履行到位。建议该网民与我局光谷所取得联系后予以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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