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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20-11-20 12:4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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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六条 本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由理事会依法依规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社因合并、分立、解散等依法依规需注销的,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依照相关法律政策履行审核批准程序。
注销前,必须对本社进行清产核资,核销债权债务。本社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于年月日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全体成员(代表)签字后生效,并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修改本社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提议;理事会拟订修改草案并提交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新章程方可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为准,并按程序对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后附成员名册、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登记簿〔、……〕,为本章程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成员〔代表〕签名或盖章:
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编辑:程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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