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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建设最为基础
就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之间的关系来说,我们可以作多种概括。也许可以认为,法治国家是总体描述,法治政府是其中的上层建设,法治社会则是其中的深刻根基。
法治社会是法治政府的根基。法治政府在狭义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治化的成果,在广义上是指所有国家公权力及其体系的法治化状态。不论如何理解法治政府,它都是建构在客观的社会基础之上的。在一定意义上,政府是与社会相对应的概念与存在,政府的管理活动必须以客观的社会实际作为存在空间,作用于现实社会。没有社会整体与普遍的法治化,法治政府就没有应有的基础,也就难以建立。法治政府的大厦也会因为漂浮在非法治的社会基础之上而不牢固,也会因缺乏应有的根基而无法成功。
法治国家也是以社会尤其是法治社会作为基础的。任何理想都是以客观实际为基础的,法治国家建设的理想也是这样。法治国家作为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总体概括,必须依赖它们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法治社会的基础薄弱,必然无法承载法治国家这一高楼大厦。没有法治社会作为基础,法治政府建设也必然表浅、浮泛,必然影响法治国家建构,甚至使之成为空洞的理想。
法治社会作为法治政府乃至整个法治国家的基础,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其中任何一个元素滞后或者缺失都会严重影响其他两个目标的进程与实现。面对法治社会更为基础的意义,我们必须对法治社会建设予以更多的关注,作出更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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