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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21-1-4 17: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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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您好!
按照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要求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需先将房产过户到买方名下,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卖方持本人银行卡,一同前往公积金中心拍照签字,放款一次性转卖方银行卡内。
若您还有不清楚的问题,请直接联系12329服务热线进行电话咨询,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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