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自
- 湖北
- 精华
- 0
下士

- 积分
- 141
IP属地:湖北省襄阳市
|
近日,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该区法院一审采纳检察机关起诉罪名,并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8年5月8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女儿金某在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门诊大楼3楼等待做B超检查时,王某某因排队问题与医院工作人员发生口角,继而辱骂医院工作人员,并阻碍其正常工作,医院保安经劝阻无效后报警。
接警后,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万寿桥派出所民警黄某、协警陈某出警到现场处置,民警向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女儿金某表明身份,传唤金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遭到王某某的阻拦,王某某先是言语辱骂出警民警,朝民警吐口水,后又抓、咬民警的手臂,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致民警黄、陈二人身体多处浅表损伤。
检察官评点: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什么是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宜昌检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