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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21-1-15 21: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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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建御景星城物业11栋2单元2602室住户在公共走廊
违规安装摄像监控设备的投诉函
各级领导、相关部门:
我是中建御景星城小区11栋2单元2601室的业主。近期发现我家隔壁2602室住户,在未经与我们商议的情况下,擅自在户外公共走廊顶部安装监控摄像头,此举严重损害了我户的合法权益,特向物业及有关部门提起强烈诉告,应立即拆除。理由如下:
邻居未征得相邻的我家的同意,擅自在共用走廊区域安装了摄像监控设备,且安装位置距我家大门距离不到1.5米,可直接看到我家大门,对我家人每日的行踪、日常生活的私密性造成了极大影响,家人出入的一举一动,都被邻居的监控探头拍了下来。家人何时出门、何时进门,家里来个亲戚朋友,邻居家的监控也都能捕捉到,而且目前小区各家入户门都是密码锁,稍不注意,输入密码都能看得清清楚楚,已形成骚扰性监控!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他人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公民的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邻居在自家住宅大门上安装的摄像监控装置虽可能是出于自我防护,但该装置可以完整监控我家出入住宅的全部情况,记录和存储了我们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对我们的个人居住安宁造成了侵扰后果,已形成侵犯隐私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邻居在采取保护自家住宅和财产安全措施时,未能善尽注意义务,导致行为超出合理限度,具有过错,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邻居2602住户的行为已造成民事侵权,我们强烈要求拆除摄像监控设备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予以支持。
11-2-2601业主
2021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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