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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天门市 2021-1-29 17: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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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 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车费,其管理、使用、收费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如您对该区域停车位权属存疑,可以咨询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天门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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