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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武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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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21-5-4 19:58:00
物业于2020年9月3日开具了《违法违规行为劝阻通知书》,但相关城管、房管、街道等单位和部门一直相互推诿,不处理。我看网上新闻里写得很清楚,“可以行政投诉或法院起诉 ”,但我们相关部门一直说他们没有处理权,说法院才有处理权。新闻链接是 :https://www.sohu.com/a/337117683_200277,请相关部门查看一下,也是武汉硚口区的案例。
百度搜到的关于入户门朝向的回复,也是说入户门应内开。链接: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1824321102338490028.html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同时根据《住宅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50096-2011)第5.8.5条“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及相邻户门的开启(条文说明:一般的住宅户门总是向内开启的,既可避免阻碍楼梯间的交通,又可避免相邻近的户门开启时之间发生碰撞。本条规定外开时不应妨碍交通,一般可采用加大楼梯平台、控制相邻户门的距离、设大小门扇、入口处设凹口等措施,以保证安全疏散)”的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入户门的开启方向原则上应内开,如外开则必须考虑是否会影响走道的宽度及其间人员的过往安全。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第6.11.9“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后,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所以,请相关城管、房管、街道等单位和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法。积极体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而不是之前街道回复所说的:“301业主不配合、不见面,不接受调解”,我们政府就拿他没办法了。试问这如何体现国家法律的神圣与尊严?我们尊法守法的人,要如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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