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我是武汉公交集团二公司一分公司526路驾驶员。2月20日,526线路负责人王*找我谈话,说我19日在雪松路回行,有个乘客招手,我没第二次停车,叫我停班2个月(停班工资为实际到手500元)。我当时向领导认错,愿意上门陪礼,请给个改错的机会,遭拒“不行!按规定来。”这样我就被停班了。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者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扣工资但不能超过20%,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按最低标准支付。现在单位无论各种违规,都要罚一个月工资的公司制度,没有轻重缓急,都是单位领导任意制定,没有经过职代会表决,也没有经过绝大多数职工同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以这种停班规章制度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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