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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武汉民安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欺诈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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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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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武汉市

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21-5-27 10: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投诉信
《投诉公司:武汉民安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和谐大道中环商贸城汽车市场C19-05
一、投诉起因
1.2021年3月20日,我到武汉国际博览中心车展看车,因购车心切被武汉民安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诱导订下2020款奥迪Q5L荣享时尚型车辆一台。交了定金叁万元整,并签订了新车订购合同书。
在国博车展上签订合同前,我提出要先去试驾,该公司与我对接的人员诓骗我必须先交定金签好合同才能试驾。在该公司经理和销售的诱导下我交了定金叁万元整,同时完成了合同的签订,试驾的地点是湖北中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见图1),到店后我还感叹奥迪4S店地广车多,该销售也连连与我保证这是武汉唯一一家可以卖进口奥迪的4S店。在这样的环境和语言诱导下,我也放下了心中的疑虑,但不想这却是祸事的开端。  
2.3月23日,该公司销售频繁约我交钱、办理分期手续,经过沟通,他发了一个定位给我(见图2),就是竹叶山中环商贸城。因为与第一次试车地点不符,我产生了一些疑惑,询问销售员该地点是哪里,要做什么?销售避而不谈,只是一直强调我要把首付15万转到卡上并且核对办理手续。带着疑惑,我于下午2点左右到达该定位地点,进入店内,我发现只有几辆车摆在店内,环境与我第一次所见大不相同。该公司经理和销售都在店内,在沟通过程中他们谈到我今天还必须另外缴纳一笔一期还款额5000多块钱的押金(有录音为证),对于这笔无名款项,我心中疑虑越来越多。并且在此期间,在购车贷款还未审批的情况下,该公司负责人多次劝我先把首付交了再去办理分期手续。我察觉这并不符合正常的购车流程,于是婉拒后离开此店。带着怀疑我开始搜索该公司的信息,发现在我之前该公司已遭多位消费者投诉举报。原来和我签订车单的这家公司,实际上是在中环商贸城C19-05,并不是奥迪4S店,属于二道车贩。该店的经营手段就是从全国调车,消费者无法清楚得知车辆来源,更无法得到合法的权益保障。
    二、投诉理由
1.我的购车消费款项不是明明白白,被欺诈套路:该公司未详细的告知我订购车的各项具体费用是多少(见图3),只写首付136600元(含车价、购置税、保险、金融费用)。合同上各项费用都没标明详细数额,对于消费者而言,各项费用不明不白,这是一种欺诈行为。
2.我被捆绑消费该公司强制要求车辆保险费用要由他们代缴。
3.莫名其妙的费用:金融费到底属于何种费用?
4.瞒天过海欺骗消费者:借湖北中基4S店名义试车,卖车则不在该店,在竹叶山中环商贸城。
5.后续车辆维修保养没有保障从该店描述中我才知晓,购车所送保养不在4S店内,均在汉阳区。追问中只回答我,要缴齐所有费用再具体告诉我。因此,我无法得知保养车店是否具有合格的经营许可证,这对消费者来说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既欺瞒消费者,又无视消费者合理知情权。
6.我被忽悠签订霸王条款单方面约束,合同中各项条款里只针对买方进行约束,并无具体条款对卖方约束。
7.推诿欺生乡下外地人,不公:我不是武汉本地人,在要求该公司退款的过程中我前后6次前往武汉与该公司进行交涉沟通,该公司负责人员相互推诿,态度强硬且有欺生行为,致使消费者各项权益未得到妥善的解决处理。
三、投诉解决事项
1.要求该公司退还定金叁万元整。
2.补偿崇阳至武汉的6次油费、过路桥费用2400元。
3.向消费者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请求政府、职能部门从维护消费者公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妥善解决消费者的诉求。
                                                    投诉人: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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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孝感市 2021-5-27 15:5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提出要先去试驾,该公司与我对接的人员诓骗我必须先交定金签好合同才能试驾………………………… 这是哪门子的 规矩??????  不试试性能我随便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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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21-6-2 17: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根据您反映的问题,经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
经查:您反映情况不属实。您于2021年4月22日到我区市场监管局后湖所投诉,反映与武汉民安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生购车合同纠纷,望调解。工作人员当即通知商家到场,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您主张解除购车合同退换定金并赔偿购车期间产生的费用。商家认为双方已经签署了书面购车合同,并约定3月27日办理分期付款手续,已办理了验车手续,车辆无质量问题,民安行公司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目前您单方面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建议按照合同执行,不予退还定金及赔偿金。经工作人员组织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至规定,市场监管局后湖所决定终止调解,并制作了《终止调解决定书》。 您于2021年5月28日就此合同纠纷再次投诉,市场监管局后湖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不予受理。市场监管局后湖所工作人员于2021年5月31号致电您告知上述情况,以及关于霸王条款及赔偿诉求应向人民法院进行认定和裁决上述内容。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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