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微信登录

扫一扫,用微信登录

搜索
12下一页
返回列表
查看: 171903|回复: 15

[已回复] [投诉爆料] 对柏临河路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选址的异议!

[复制链接]
来自
湖北
精华
0

1

主题

6

帖子

13

积分

列兵

Rank: 1

积分
13

IP属地:湖北省宜昌市

发表于 湖北省宜昌市 2021-7-8 20:4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投诉爆料
投诉地: 宜昌 » 宜昌市
投诉行业: 国土
联系人: 保护信息
身份证号: 无权查看
补充信息: 隐藏内容
是否愿意接受对方联系和帮助: 隐藏内容
联系电话: 保护信息
    宜昌市伍家乡柏临河路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拟选址于东站路与共谊一路交汇处华鹏梧桐邑小区46#楼西南侧,规划设置一栋3层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总建筑面积1009.49平方米,规划方案对原小区局部绿化和停车位进行调整。方案经咨询论证,退周边建筑间距及日照影响满足要求,规划方案影响的停车位在原小区内补齐,停车位数量总体平衡满足要求。
异议如下:
1:地上车位绿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一切都是业主自己掏钱买的,新建社区凭什么占用业主的地方?
2:根据方案显示,占用了业主59个地上车位,然后在原有的绿化上新建地上停车位,本来车位配比就不够,还要建在这里加剧居民之间的矛盾吗?
3:社区用地不适合建在居住用地上,之前梧桐邑没有规划社区用地,请寻找其他的地方来建设配套社区。
4:请规划部门不要站在高处来对居民想当然的做决定。你们只是论证行不行,而没有询问居民的意见,有没有走访一下?
5:恳请另外选址,不要占用小区的地方了,本来绿化,活动设施都很少了。

微信图片_20210708202020.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来自
江苏
精华
0

0

主题

4

帖子

10

积分

列兵

Rank: 1

积分
10

IP属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

发表于 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 2021-8-2 10:39:52 | 显示全部楼层
zfbgzry 发表于 2021-7-29 16:13
荆楚网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我们已收到荆楚网交办关于“柏临河路社区党员群众服务 ...

支持楼主的意见!政府应该带头依法行政!在建成的小区里面建设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本来就是改变原有规划的事情,却被你们回复的振振有词,绿化部分在原小区补齐?在什么地方补齐?屋顶上吗?减少车位小区补齐!在那边补齐?原有绿化上补齐吗?
选择要充分考虑人口密级度、交通便利、、、、难道梧桐邑没有纳入规划,旁边马路都是一夜建成的?街道不知道这个情况吗?当初为什么没有规划配套?
上述问题放一边不谈,作为社区,您们到人家已经建成投入使用且花了相应费用的小区里面,随便改动规划,还说的振振有词,这合适吗?打个比方,你家的院子,就是长草,只要是你喜欢也是你的,如果我跑过去说不行,我要在这里盖个办公室,你给我腾个地方,你愿意吗?这和明抢有什么区别?
一个小区,每位业主都有不同的理由购买了这里的房子,得以在这个城市安家落脚,可能会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这个地方就是他的家!!!作为社区应该做的是解决矛盾而不是制造矛盾,让每一个在社区内生活的人民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温暖和关怀,从人民利益的角度出发,想问题解决问题,没有充分的论证就想拍脑袋做决定,恐怕是得不到群众拥护的!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来自
湖北
精华
0

142

主题

1472

帖子

1611

积分

少尉

Rank: 5Rank: 5

积分
1611

IP属地:湖北省

发表于 湖北省 2021-7-29 23:31:13 | 显示全部楼层
zfbgzry 发表于 2021-7-29 16:13
荆楚网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我们已收到荆楚网交办关于“柏临河路社区党员群众服务 ...

请认真学习规划法,依法行政是政府的应尽之责。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摘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摘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来自
湖北
精华
929

9986

主题

97万

帖子

117万

积分

禁止发言

缉贪名捕

积分
1174806

东湖服务奖章东湖水王勋章东湖精华勋章

IP属地:湖北省宜昌市

发表于 湖北省宜昌市 2021-7-8 21: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签名被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来自
湖北
精华
0

1

主题

6

帖子

13

积分

列兵

Rank: 1

积分
13

IP属地:湖北省宜昌市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宜昌市 2021-7-8 22:3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铁手 发表于 2021-7-8 21:08
“占用了业主59个地上车位,然后在原有的绿化上新建地上停车位”,为什么不直接在原有的绿化上新建社区党员 ...

小区绿化本来就很少,就这一块位置大一些,即使在原有的绿化上建也不行。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开发商不能随意铲除小区内的绿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来自
江苏
精华
0

37

主题

3367

帖子

3581

积分

中尉

Rank: 6Rank: 6

积分
3581

IP属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发表于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2021-7-9 07:47:55 | 显示全部楼层
胳膊拧不过大腿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来自
湖北
精华
0

1

主题

6

帖子

13

积分

列兵

Rank: 1

积分
13

IP属地:湖北省宜昌市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宜昌市 2021-7-9 09:39:0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划局的人说是让我们派几个代表和社区进行沟通,所以你们还得推选几个代表出来,和社区工作人员进行有效沟通才可以,然后把沟通的内容反馈一下

社区在事情中到底代表谁?是代表规划部门,还是业主? 凭什么代表小区业主把小区内部用地让出去了?社区凌驾于物权法之上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来自
上海
精华
0

0

主题

7

帖子

14

积分

列兵

Rank: 1

积分
14

IP属地:上海市

发表于 上海市 2021-7-9 14:3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你好,我是45号楼的,能否加个微信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来自
广东
精华
0

22

主题

1486

帖子

1504

积分

少尉

Rank: 5Rank: 5

积分
1504

IP属地:广东省深圳市

发表于 广东省深圳市 2021-7-10 11:50: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块地是不是在小区红线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来自
湖北
精华
0

1

主题

6

帖子

13

积分

列兵

Rank: 1

积分
13

IP属地:湖北省宜昌市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宜昌市 2021-7-15 15:4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宜昌市规划局认为地上车位属于开发商,但是最高法已经明确了。

一、小区地面停车位属于公摊的,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只有管理权,所有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二、《物权法》第71条明确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业主的专有部分所有权,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组成的复合性产权。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之规定,案涉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因此其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来自
广东
精华
1

233

主题

743

帖子

868

积分

上士

Rank: 4

积分
868

IP属地:广东省广州市

发表于 广东省广州市 2021-7-15 20:3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维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来自
湖北
精华
0

1

主题

6

帖子

13

积分

列兵

Rank: 1

积分
13

IP属地:湖北省宜昌市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宜昌市 2021-7-15 21:44:40 | 显示全部楼层
摘自19年三峡晚报对运河佳苑的报道
小区地面停车位归谁,事关全体业主权益。连日来,本报记者接连走访城区多个住宅小区和相关部门,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目前,相关部门已确定地面停车位的权属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小区实际存在地面停车位被侵占的情形,如何正确维护权益,是业主们更为关心的问题。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部门。

城区无一例办理小区地面停车位产权

记者昨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不动产交易部门采访时,该部门工作人员贺先生介绍,过去,他们只负责房屋产权的登记,后来不动产登记改革,土地使用权登记也由他们负责。在他的印象里,从不动产登记改革以来,从未对任何一个小区的地面停车位办理过单独的产权证。

贺先生表示,不动产单元登记,是对能独立使用、界限封闭,具有长度、宽度的定点位置进行确权办证登记,地面停车位的产权证核心,在于归属权。他们部门只是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此后还要经过区资源规划部门的初审和市资源规划部门的复审。

贺先生表示,从小区容积率的角度出发,小区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相当于占用了地表所有建筑物的面积,其地表的所有权也就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他建议政府部门在土地招拍挂期间,指定地面停车位的归属或出台相关政策,避免出现类似纠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科负责人李先生表示,房地产开发商在建造小区时,支付了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内的房屋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这意味着小区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也随之归小区业主共有。

李先生强调,当开发商销售完住宅后,就不再具有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开发商把房子卖完了,即使有一部分停车位的土地使用权,是登记在开发商名下的初始产权,但这部分产权也应作为公共设施转移到小区的全体业主共有。他表示,作为土地部门的确权部门,只能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即,开发商如果能办到地面停车位的土地使用权,则拥有地面停车位的权益。反之,就没有地面停车位的土地使用权,也没有权益。但土地确权部门不能对土地使用权是否在对应的主体上进行裁量。

据了解,宜昌城区目前没有任何一个小区开发商办理了地面停车位整体产权的先例。

然后我们业主通过12345热线得到规划部门的回复。
【智慧宜昌】1、关于土地使用 合法性问题。根据宜昌市自然资 源及规划局确认.修建社区党员 群众服务中心地块,现用地性质 属于二类居住用地,权属为开发 商华鹏置业公司,因此土地性质 不存在问题。

规划部门以前和现在的答复都不一样,到底以谁的为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在本网BBS上发表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应当理性、文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扫一扫,用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