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局关于委托黄州区重点项目服务中心、黄州区粮食发展服务中心、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三个所属事业单位行政执法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权限
黄州区重点项目服务中心、黄州区粮食发展服务中心、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黄州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和检查职权:
(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对全区节约能源违法行为和违反资源综合利用条例行为进行监督与处罚。
(二)履行《电力法》授予的电力监督检查权和行政执法权,做好全区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对管道企业未依法对石油天然气管道进行维护、更新及有效消除事故危害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负责对全区粮食储备基础设施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与处罚。
(五)负责定调价费的成本监审、日常定期成本监审以及成本调查、监测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价格认定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与处罚。
(六)承担区发展和改革局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其他方面工作。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黄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黄州区发展和改革局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黄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委托单位,黄州区发展和改革局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帮助申办政府行政执法证件;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二)黄州区重点项目服务中心、黄州区粮食发展服务中心、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3.接受黄州区发展和改革局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黄州区发展和改革局的行政执法工作;
4.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在委托范围内依据年度发展和改革项目计划开展工作,以黄州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名义出具行政执法文书;
5.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三、委托执法区域
黄冈市黄州区。
四、委托执法期限
委托期限3年,自2021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15日。
2021年7月15日
【来源:黄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