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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 2021-8-19 08:3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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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收函后,立即组成工作专班进行调查,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查,枣阳市物资供销总公司于2008年在新华路三号物资供销公司住宿院内搭建了二个钢构篷,面积约120平方米,建成后给两家销售板材租赁户使用至今。2021年8月17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枣阳市物资供销总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枣城责停(改)字[2021]第081701号},限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并根据全市查违控违管理的有关规定,督促所属管理辖区北城街道办事处,尽早拆除该处搭建钢构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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