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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2月28日开始,由县政府制定出台的《蕲春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从根本上规范农村农民建房秩序。
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办法》文件精神主要体现在“12个严禁”:严禁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违法占用农用地;严禁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房;严禁私下买卖农村宅基地;严禁农户间私下将承包的土地买卖为宅基用地;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强迫农民“上楼”;严禁违法收回农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严禁在城乡建设需成片开发利用区域以及国土空间规划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建房;严禁从事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宅基地和房屋建设的行为。
县委常委 常务副县长何朝阳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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