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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22-1-19 11: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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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诉求已收悉,武汉市洪山区人力资源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于2022年1月19日10:10分通过电话向您核实了情况,您接听了电话。经了解,您反映2021年10月和T3出行解除商业合作合同后,T3出行未退还1万元押金。因您与T3出行公司签署的是商业合作合同,非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属于合作关系,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其反映的克扣押金的问题应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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