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关注民声 于 2012-3-7 10:48 编辑
关于荆门城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荆价发[2010]9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荆门城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行为,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拆迁工作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第267号令)、《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等规定,参照外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了荆门城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由房屋市场指导价格、房屋附属物市场指导价格、装修补偿市场指导价格、房屋拆迁安置补助费和地面附着物市场指导价格组成。不包括有线电视、宽带、天然气迁移安装费等,具体补偿标准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补偿费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二、房屋拆迁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和用途的房屋市场指导价格结合房屋实际合法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采取货币补偿的,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在不同区域、不同用途的房地产市场指导价格合理确定。 采取房屋产权调换补偿的,原则上调换同类区域、同类用途和相同面积的房屋,调换区域,调换用途和调面积与被拆迁房屋不一致的,由拆迁双方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用途的房屋市场指导价格结合房屋调换面积差额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折算补差。产权调换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房屋结构确定。被拆迁房屋属砖混、钢混结构的按1:1比例调换,砖木结构的,按1:0.8比例调换。简易结构房屋不予调换产权,按照房地产市场指导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三、房屋附属物拆迁补偿按照附属物面积、数量等结合市场指导价格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确定。 四、装修补偿费按照被拆迁房屋实际装修面积等结合荆门城区住宅用房装修市场指导价格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确定。 五、房屋拆迁安置补助费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 1、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过度安置房在过渡期限内,根据安置房区域不同,按每月每户300元至600元予以补助。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3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合同约定期限发放。 2、搬迁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每户一次性补助600元,采取产权调换的每户一次性补助1200元。 3、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所拆迁非住宅房屋价值1%的标准由拆迁人一次性予以补助。 六、地面附着物补偿按照地面附着物的数量、面积结合荆门城区被征国有、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市场指导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七、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拆迁公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房屋附属物、房屋装修和抢种、抢修的地面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拆迁公告发布后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仍按原用途进行补偿。 八、凡本文未涉及到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参照相近的补偿项目市场指导价格合理确定。 九、荆门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定期公布。 十、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在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市物价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附件:1、荆门城区被征国有土地住宅用房区域类别划分及市场指导价格; 2、荆门城区被征国有土地商业用房区域类别划分及市场指导价格; 3、荆门城区住宅用房装修补偿市场指导价格; 4、荆门城区房屋附属物拆迁补偿市场指导价格; 5、荆门城区被征国有土地花草、树木市场指导价格。 6、荆门城区被征集体土地房屋、青苗、林木等市场指导价格。
荆门市物价局 荆门市国土资源局 荆门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