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目前,城市房屋拆迁存在两种情形:“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和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在现实生活中,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才能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所以,只有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才能有效地约束政府的征收行为。但遗憾的是,在有关法律文本中,对公共利益缺乏必要界定,公共利益是个不确定的概念,政府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我们既不能把所有的房屋拆迁都视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也不能把所有的房屋拆迁行为都看作是商业行为。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政府应该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按照合法性、合理性、普遍性的原则,仔细审查“公共利益”的范围,经过公开的论证程序,广泛征求社区居民的意见,才能确定是否存在“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