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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为何不废止有关征地拆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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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3-17 20:03: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三部门能根据网民意见及时废止文件,说明政府部门切实转变了作风,尊重了民意,可喜可贺!至于“92号文件调整的事项比国务院590号令规定的范围更广”,我觉得答复中已经说的很清楚了,那就是,92号文件还包括被征国有土地上花草、树木和被征集体土地青苗、林木等补偿标准。不知道理解得对不对?其实我觉得本次事件的关键是有关部门是不是在房屋征收中严格执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否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既然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格。被征收人的权益得到保证,其他的就没有追究的必要了。在众多的部门网络回复中,这个结果应该很满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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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3-14 15:5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市房屋拆迁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目前,城市房屋拆迁存在两种情形:“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和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在现实生活中,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才能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所以,只有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才能有效地约束政府的征收行为。但遗憾的是,在有关法律文本中,对公共利益缺乏必要界定,公共利益是个不确定的概念,政府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我们既不能把所有的房屋拆迁都视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也不能把所有的房屋拆迁行为都看作是商业行为。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政府应该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按照合法性、合理性、普遍性的原则,仔细审查“公共利益”的范围,经过公开的论证程序,广泛征求社区居民的意见,才能确定是否存在“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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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3-14 15:5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市房屋拆迁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目前,城市房屋拆迁存在两种情形:“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和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在现实生活中,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才能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所以,只有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才能有效地约束政府的征收行为。但遗憾的是,在有关法律文本中,对公共利益缺乏必要界定,公共利益是个不确定的概念,政府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我们既不能把所有的房屋拆迁都视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也不能把所有的房屋拆迁行为都看作是商业行为。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政府应该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按照合法性、合理性、普遍性的原则,仔细审查“公共利益”的范围,经过公开的论证程序,广泛征求社区居民的意见,才能确定是否存在“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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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3-14 16:4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并喜欢楼主有理有据的帖子!恶心有些人打着为居民造福的幌子,背后与开发商做交易,可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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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3-15 10: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征条例》第八条对公共利益做了6个方面的规定,给政府留有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空间,但不是滥权的空间。
     公共利益的定义在法学界虽有争议,但必须具备三个要素(既公共事件.利益主体和法律规定)是比较认同的。公共利益的实现是公共行政的目标,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据;但另一方面,公共利益更是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界限,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
     可以说,以公共利益名征收房地产,就必须依法用于公共事业之中,这是衡量或检验是否以公共利益名义征收的唯一标准。
     目前荆门有不少利益集团和房产开发商跑到政府部门,要求政府出面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帮助征收拆迁,而真有个别政府法盲官员滥用公权为其非公共利益去鸣锣开道,这就从根本违背了执行《国征条例》所调整的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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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物价局,地址:金虾路16号,电话/传真:0724-2360100,Email:jmwjj@jingme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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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3-16 20:45: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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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市政府为何不废止有关征地拆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回复

    最近, 有网民发帖质疑“市政府为何不废止有关征地拆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回复的问题,我们十分重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回复如下:
      一、荆门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荆价发[2010]92号文件在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发布后,依照法律规定,92号文件与国务院590号令有冲突的部分将不再执行,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二、92号文件调整的事项比国务院590号令规定的范围更广,失效的只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被征国有土地上花草、树木和被征集体土地青苗、林木等补偿仍按92号文件执行。同时,在胡祠堂改造项目中,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是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的,并没有按照荆价发【2010】92号文件规定的市场指导价进行评估补偿。
     三、为了有效规范我市房屋征收行为,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征收的原则、征收体制、征收情形、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监督管理等内容;同时,经市政府同意,3月16日三部门联合发文停止执行荆价发[2010]92号文件。  
真诚地感谢网民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也欢迎广大网民继续对我们的工作予以关心和支持。



荆门市物价局 荆门市国土资源局 荆门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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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3-18 11:2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关注民声 于 2012-3-18 17:02 编辑

         只能说此次回复的结果(废止92号文)是正确的,但回复中对法律关系用语逻揖矛盾使人费解。及时修改、废止与现行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是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尽的职责,不是可喜可贺,而应从此次事件中汲取教训。不应沉浸“在众多的部门网络回复中,这个结果应该很满意了”的“喜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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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3-19 11:54:5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关注民生!你用你的热血、智慧和学识帮全荆门的旧城开发老居民揭开了那些与开发商狼狈为奸的居委会、区旧城改造办公室极力掩盖的国家政策法规!旧城改造办公室的老爷们是不是该在报纸上公布一下这个政策?在胡祠堂张帖出来?不要总是骗老百姓!物价局也换局长了吧?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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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3-21 11: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应该让公民免于公权力侵害的恐惧。要打消这一恐惧,当然不是废止了92号文件所能解决的,执行《国征条例》应该立足于权力本性就是扩张其自身的前提,从而堵住其滥用的各种借口,规范、制约权力的行使。
     现在,更为关注的是《国征条例》在荆门实施之后,那些条款是否会被滥用,限制公权、保障私权的规定能否确实落实,亦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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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4-12 10:5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关注民声 于 2012-4-12 10:51 编辑


        《国征条例》第五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从中可以看到,目前立法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最大困难在于如何确定补偿标准,立法面对的又是“土地财政”问题。集体土地征收政府看中的是土地出让金,补偿金一亩地三四万、五六万,就变为国有土地后进入土地市场卖给开发商时,就成了几百万,政府赚了巨大差价。
        从物理形态上讲,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应该是同地同价,但从法律性质上讲,待遇相差太大。把集体土地转化成国有土地、转化成国家财富的过程中,采取了一些比较野蛮的办法,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的国家财富流动机制。从某种意义上说,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条件、补偿标准,都应当比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更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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