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关注民声 于 2012-9-16 09:22 编辑
东宝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说(第01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东宝区胡祠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继续实施征收。” 征收范围为:“市水务局、市教育局围墙以北、象山一路以南、金虾路以西、象山大道以东。”(详见2012年9月5日荆门日报第二版)。 将征收范围都认定为棚户区,是荆门天下第一大谎言。请问:机关幼儿园、烟草专卖办公大楼、劳服营业大厅、付食品大楼、还有居民住房二层以上八层以下的房屋等都是棚房吗?真正的一层平瓦房(包括极少量危房)只占其征收范围面积很小,也并非棚房。 为何如此谎言会大行其道?为何会用公权征收如此高的负价值大大高于其正价性的拆迁建设项目?公告征收认定的根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国征条例》)。这是假借《国征条例》之名,行非法征收之实,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权、商合谋商业开发之实。 应将胡祠堂房屋拆迁出于商业目的与社会公益目的区别开来,除了公共利益需要之外,政府不应用公权(特别是剥夺公民房屋不动产的征收权)介入商业之用,其他非“公共利益” 房屋拆迁都应转到市场上去。政府应当依法成为政策制定者、公民财产的保护者、市场的监管者和纠纷的仲裁者,而不是直接参加拆迁的开发商。 《国征条例》并未将什么“提高城市形象和品味” 、“搞土地收储”等等划入公共利益征收范围。也就是说“形象”、 “品味”、 “土地收储”等与征收无关,与公共利无关,政府更不得用土地储备的名义去征收。 政府违法行政容易引发群众不满,造成更大社会矛盾,希望东宝区人民政府职能不要错位和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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