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符合公益利益仅是可以征收的条件之一,同时还需符合“确需”的条件。“确需”从字面理解应当是“确实需要”,是不同于一般的需要。“确需”性质上属于需要,但是这种需要是只有通过实施此征收房屋才能实现这一公共利益,没有其他方式可以替代,能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公共利益的则不属于确需,一般的需要也不具备这一特性。 此次公告征收的法律、法规依据过于狭隘。此次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绝大多数建成至今才十几年,房屋质量、配套设施均很好,平瓦房及危房占其拟征面积范围比例很小,不应统统认定为栅房,更不是栅户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