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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邱雪斌

无奈的城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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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2012-9-27 11: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邱雪斌 发表于 2012-9-26 15:10
今年45岁了,奔50的年龄,老啦!往何处去?况且,身份悬而未决。 ...

你帮那个吴兴华他爸那么多忙,显得很有办法,怎么连自己的工作都搞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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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9-27 11:58:40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_8605189928137099340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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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9-27 12:37:01 | 显示全部楼层
2008年2月27日,鄂州编办下文:鄂州市规划支队划归市城管局管理,其根据是《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明确规定规划监察是城市管理的五大职能之一,作为市城管局的二级单位予以归并。2008年4月14日,湖北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批准规划支队30名城管队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同时也批准了华容区城管规划大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湖北省公务员管理处、鄂州市人事局分明知道规划执法支队依法归并到了鄂州市城管局,并且是二级单位,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权,归并时间在前,审批参公在后,为什么与他们同一天通过法定程序招考进城管局的89名城管队员的参公身份却得不到落实?况且华容区城管规划大队的参公身份也得到了审批,湖北省公务员管理局、鄂州市公务员管理局都有备案存档,一查便知。

说实在话,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之后,鄂州市人民政府、鄂州市编办、鄂州市人事局、鄂州市纪委、鄂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鄂州市城管局从理顺城管体制的角度出发,于1997年和2004年分两次面向全社会通过法定程序公开招考录用了127名城管队员,他们都通过了公务员培训,湖北省人事厅颁发了公务员证和公务员培训证,他们是依法参公,依法履行公职,纳入鄂州市行政执法编制,由鄂州市财政局全额拨款,到人到编。只不过2006年1月1日全国人大颁布实施国家《公务员法》之后,根据《公务员法》106条的规定,原有的参公单位都要报湖北省公务员管理局审核备案予以确认而已,不知鄂州市城管局是如何操作的?

令人愤慨的是鄂州市公务员管理局却将一些没有公共管理职能、没有行政执法主体的单位都报送到湖北省公务员管理局予以审批落实参公,这些单位的人员当初都没有通过法定程序公开招考,不知何故都过渡为公务员?很明显,鄂州市公务员管理局内部的腐败分子们徇私枉法、倒行逆施,干了一些掩耳盗铃的苟且之事,无异于皇帝的新装,是见不得阳光的。

请问鄂州市公务员局的陈正军局长,华容区规划城管监察大队能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鄂州市的二级单位城管规划监察支队能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鄂州市城管监察支队为什么不能?外省市我们就不比了,他们10年前就落实了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陈局长是否在忽悠我们?是否行政不作为?

每看到市委领导带着一批法盲干部到江苏的宜春、湖南的株州和长沙等地考察学习城市管理经验,为什么就不学一学别人的城市管理体制和城管执法体制呢?为什么不履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行政决定呢?为什么不依法设置城管行政执法局、落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呢?为什么不依法界定城管职能、依法硧定城管职责、依法核定城管编制呢?典型的惰政、行政不作为啊!

也许他们学会了走马观花、学会了如何浪费纳税人的血汗钱、学会了如何摆谱、学会了逢迎拍马、学会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
学会了对上多弯腰,对下能摆谱,见人一脸笑,背后捅刀子。
学会了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公车私用。
学会了官出数字、数字出官;学会了上级压下级、层层加砝、马到成功;学会了下级骗上级、层层掺水、水到渠成。

   呜呼!就等着政息人亡吧!反正不用庸官担责。

    目前,上路执法的都是鄂州市城管局聘用的协管员,着制服并驾驶无牌照的城管执法车辆,正式城管队员都靠边站了,没有了执法权。可能是执法时好操作些,可以搞点小腐败。有的城管执法车辆是协管员自己买的,每天由街办支付200元的租车费。  
买一部破车,喷城管执法车几个字,无牌照无证,每天由街办支付200元的租车费,然后,协管员们便上路执法了。这是鄂州特色啊!
也许有人在导演这一切!!!
什么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都被庸官们置之脑后。
令人痛心疾首啊!他们的丑行让全体城管队员蒙羞,让大部分好同志买单。  

   但是,法律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普遍的约束性和强制性,是人民制定的,是服务人民的,是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制度是为大多数人服务的,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将共产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通过立法程序化为国家意志和全民共识。大多数人赞同的法律就是良法,执法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必然会限制违法人员的活动空间,剥夺他们的非法利益。否则,违法者得利益,广大人民群众受害,全社会买单的现象将愈演愈烈。

   当然,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必须以人为本、文明执法;必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公平执法;必须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一部分违法人员的非法利益受损,他们肯定觉得法律制度不好,当然要无理取闹了,见怪不怪啊!

   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性单位执法,是行政机关的委托或法律法规的授权,是行政机关的炮灰而已。事业性单位马上面临改革,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性单位转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否则,另当别论。

   好多事业性单位是行政机关的委托或法律法规的授权执法,随着《行政强制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这一执法模式将休矣!原因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法律对利益关系的调整、对权利义务的配置,不能脱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脱离实际的法律规范只能是阻碍社会生产力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但是,鄂州市城管队员被鄂州公务员管理局忽悠了,根据《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编制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城管部门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的行政决定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性单位,其机构依法设置、职能依法界定、职责依法硧定、编制依法核定;法律法规的援权情况是上位法和部门法作支撑,有明确的规定和授权;人员编制有编办的文件规定;财政保障情况是全额财政拨款单位;所以,城管部门必须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依法履行公职。比如:卫生监督部门、文化执法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渔政执法部门、环保执法部门、土地执法部门、矿产安全执法部门......等都要纳入参公管理,这里不一一列举。

   《公务员法》第106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性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也就是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行政决定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性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只有依法参公,城管人员执法才有法律保障、政治保障、经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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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9-27 12:25: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邱雪斌 于 2012-9-27 12:27 编辑
j8 发表于 2012-9-27 11:18
你帮那个吴兴华他爸那么多忙,显得很有办法,怎么连自己的工作都搞不定? ...


     城管局经历了几任领导,如叶立保、刘传光、舒德正、马致远、袁建甫、肖辉国、谢和平等等,这些领导对城管体制非常重视,我们的公务员身份就是在他们执政的时候垫定的基础,通过三次法定招考进入城管局,湖北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颁发了公务员证和公务员培训证,省政府颁发了行政执法证。只不过2006年1月1日国家《公务员法》正式颁布实施之后,城管局和我们这89人应报湖北省公务员局履行备案确认手续而已,不知什么原因鄂州市城管局和公务员局没有履行这一报批手续,但鄂州市编办2004年就已经下文确定我们的参公身份。猫腻就出在城管局和鄂州市公务员局,据坊间传闻有二位黑了良心的官员将这89人的参公份额挪用给其他人员,可谓是胆大包天、倒行逆施、徇私枉法、李代桃僵、瞒天过海。
     我们到湖北省公务员局、鄂州市人民政府、鄂州市编办、鄂州市公务员局上访过,如石沉大海,毫无结果。温总理办公室邱主任曾为城管问题督办过,督办函到了湖北和鄂州后,不了了之。我手中还有市政府和鄂州市公务员局、市编办的复函,忽悠一遍走过场。{:soso_e133:}{:soso_e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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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9-27 12:2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暴力派大叔 发表于 2012-9-27 11:58

{:soso_e185:}{:soso_e185:}{:soso_e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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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9-27 12:3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据《公务员法》106条、中发〔2006〕9号文、组通字〔2006〕27号文、中央编办编综函〔2009〕109号文的规定,对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国家公务员局不予审批其参照管理。难道鄂州市公务员局不心知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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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9-27 12:3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什么原因使他们无耻到这种地步?他们为什么要倒行逆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令呢?他们为什么那么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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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9-27 12:3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明确一点的是公务员管理局和城管局内部的一些腐败分子,吃中国纳税人的饭,却干着日本人的勾当。他们至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行政决定而不顾,倒行逆施、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结党营私、颠倒黑白,使政令得不到畅通,人民赋予的公权力未能在阳光下运行。其带来的结果是好的体制和机制未能贯彻落实,影响社会秩序、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的稳定,危害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及我国政权的稳定。体制和机制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上是法制经济,经济是离不开政治体制和机制的,好的体制和机制促进社会生产力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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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9-27 12:40:02 | 显示全部楼层
自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之后,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人民政府依据国发〔2002〕17号文的决定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构建了“两级政府〔市、区〕、三级管理〔市、区、街办或乡镇〕、四级网络〔市、区、街办或乡镇、社区或村组〕”城管体制和执法机制,即在市、区、街办或乡镇、社区或村组建立了相对应的城管机构和城管公安协同机制,保证城市管理和执法的顺利实施。各省、市也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赋予城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的行政执法主体,通过法定程序公开招录了城管队员,并落实了公务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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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9-27 12:4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省人大和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执法条例》、鄂政发〔2007〕22号文,明确表述了城管部门是城市管理的执法主体,城管队员纳入公务员管理序列;明确表述了城管部门拥有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工程、公甪事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特别是对城市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权给予了明确表述。
  国办发〔2008〕74号文,已经将城市管理的职能交由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管理的责任主体,并明确城管部门的地位、性质、基本工作制度、内设机构、法律责任;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2003〕4号文更是进一步明确了城管综合执法体制和城管队员的公务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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