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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鄂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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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12-29 15: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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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蔡某不承担刑事责任,则须认定其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对于此类精神病人,适用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根据汪定亮在《楚天金报》上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下:
1、蔡某小时候,别人来卖肉时,他抓起生肉就吃;
2、别人怀孕,蔡某老是从背后推别人,而且再三这样做,说也不听;
3、蔡某经常和家人吵架,而且一下子就把他爸撂倒;
4、到了蔡某家后,汪定亮立即发现自己“仅仅做法律援助”的想法不靠谱。“除了不收律师辩护费之外,这次可能还要倒贴路费。”汪定亮感叹说,“蔡洋家里太穷了!”。
足以证明:
1、蔡某家属或者监护人不具备对其“严加看管”的行为能力;
2、蔡某家属或者监护人不具备对其“积极治疗”的物质条件。
鉴于蔡某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巨大,适用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的规定。
鉴于此案恶劣影响,估计难有“治愈”可能,不排除需在精神病院“终身治疗”。
此篇公开报道对于此案被告方蔡某的打击,实在是过于沉重,直接导致其结果要么是负刑事责任,要么是“终身治疗”。
法律是严肃的,不是娱乐圈,还请各位真假律师自律,勿要自我炒作,以免身败名裂,遗臭万年!
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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