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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十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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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2-12-6 20: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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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为正义呐喊 于 2012-12-6 22:37 编辑
秦楚论坛上十堰运管的回复
http://bbs.10yan.com/thread-703612-1-1.html
黑车司机诬陷运管暴力执法的事实真相 2012年2月29日,十堰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法规稽查科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开展“打非治违”的工作部署,前往武当山特区,进行“打非治违”及道路客运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
2月29日上午11时许,联合稽查小组的稽查人员在316国道遇真宫路段发现由东向西行驶的鄂C8E178号黑色爱丽舍轿车有非法从事客运经营的嫌疑,遂示意该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但该车驾驶员不予理会,驾车继续行驶,见此情景后,稽查人员驾驶开启着警示灯的两台执法车尾随追停,在316国道武当山特区天尊假日酒店路段将该车第一次拦停,但该车驾驶员仍然拒不接受检查,以极快的速度在公路上掉头后又自西向东向丹江口市方向狂奔。稽查人员继续尾随至316国道1586公里处(武当山特区元和观村3组)将该车第二次拦下。随后稽查人员要求驾驶员下车接受询问和调查,但该车驾驶员没有将车辆熄火,并且从车内将四个车门锁死,关闭车窗玻璃拒不接受检查。在执法人员耐心劝解的过程中,驾驶员突然启动车辆,顶着车辆前方稽查人员前行,强行再次逃逸。在此过程中,该车左前方擦着易敏同志的身体冲过,左后视镜与该同志身体发生碰撞,造成他左手受伤。见此情景,该车驾驶员又企图倒车逃走,因车后站着围观群众及稽查人员而未能如愿。至此,该车驾驶员仍未熄火,仍不接受检查,且随时有再次强行冲卡的可能。为保护现场围观群众及稽查人员的生命安全,避免伤及无辜的悲剧发生,稽查人员在反复宣讲政策无果之后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将该车驾驶室左右两边的玻璃击破,强制该车熄火,打开车门进行调查取证,并报警。
经查,鄂C8E178黑色小轿车车辆所有人为饶某某,驾驶员也为饶某某,登记住址为丹江口市丹二路179号。现场调查时,该车内有往来于六里坪、武当山至丹江口市土关垭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12张;面额为五十元,编号自04628551至04628600的湖北省交通运输通用定额发票一本;面额为五十元的湖北省交通运输通用定额零散发票三张;印有“武当山全程直达丹江、饶某某、15872742421、各个景点旅游包车”等字样的名片六张。随后,稽查人员依法对车上四名成年乘客进行询问,经询问得知:他们分别从丹江口城区、三官殿、浪河等地上的车,前往老营,其中浪河上车者为两人并怀抱一婴儿,驾驶员饶某某已与这些乘客谈好了车费价格。稽查人员同时对执法现场进行摄像、拍照,取得视听资料。当时从现场获取的证据表明驾驶员饶某某已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决定暂扣车辆并向其送达了十运管稽暂扣(2012)019号车辆暂扣凭证。
事发后,因稽查人员报警,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老营派出所民警随后到达现场将双方均带至派出所,对双方进行了询问,要求事件中的伤者到医院诊疗并做法医鉴定。饶某某当时并没有向警察说明受伤,也没有诊疗,更没有做法医鉴定。而执法人员因饶某某暴力抗使其受到伤害,经武当山特区医院诊断,稽查人员贺朝成系手部软组织损伤,易敏左手小拇指骨折,经法医鉴定易敏伤情构成轻微伤。
2月29日下午,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向我单位送达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老营)行决字【2012】第26号),告知当事人饶某某已被决定治安处罚行政拘留七日。
3月12日,饶某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第一次来到我单位。我们向其父亲详细地、如实地介绍了当天整个事情的经过。饶某某及其父亲此后多次至我单位一再表示饶某某本人无其他职业,家里孩子上学、赡养老人等,家庭经济困难,希望谅解并请求从轻处理,并主动提出承担稽查人员伤病治疗费用。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按下限给予饶某某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经营。稽查人员伤病治疗费用由我局自行承担。3月23日,我局向其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十运管稽违通【2012】024号);3月28日,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十运管稽罚【2012】024号);4月10日,向其送达了责令停止经营通知书(编号0134702)。饶某某在收到文书之后表示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缴纳叁万元罚款。4月10日,饶某某向我局递交了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书。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经领导批准,同意其分期缴纳罚款,首期缴纳壹万元。饶某某在办理了相关文书并到银行缴纳罚款后我局依法解除了对鄂C8E178号轿车的暂扣。
自2月29日至今,市、县两级政府、信访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未接到过饶某某关于运管人员违规执法方面的投诉或上访。8月24日,其本人因再次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而被丹江口市运管所依法查扣,8月27日,他就开始赴京上访。我局是2月29日依法查扣他的,半年之中他从未向任何一方面反映过任何问题,为什么当他再次因非法从事客运经营而被查扣后就开始上访,这有违常理。我们认为这二者之间颇有关联,饶某某上访的事实目的就是混淆视听、企图逃避法律对他的处罚。
(一)、关于运管暴力执法、野蛮打人一事
2012年2月29日当天,是当事人饶某某无视国家道路运输法规,拒绝接受检查并多次驾车以危险方法逃逸,在被拦停后,又致执法人员受伤。为了保护现场围观群众及稽查人员的生命安全,避免伤及无辜的悲剧发生,稽查人员在反复宣讲政策无果之后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将该车驾驶室左右两边的玻璃击破(后由我单位修复),强制该车熄火,打开车门进行调查取证,并报警。 在整个执法过程中,稽查人员与饶某某无肢体冲突,因此不存在打人之说。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后以饶某某阻碍执行职务对其处理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的事实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在整个过程中只有饶某某一人单方面的违法行为。
(二)关于赔偿医疗费、误工误时费
从饶某某提供的住院诊断证明的时间上来看,是在其本人被执行完行政拘留后的3月7日,即在我单位对其执法活动结束一周之后,在无任何第三方见证的情况下进行的诊治行为。估且不论这次诊治行为本身的真实性,仅就饶某某提供的诊治证明来看,与我单位的执法活动无任何关联性。原因一是饶某某2月29日下午已被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有一个常识性的问题就是公安机关在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拘留前都有必要的身体检查程序,如果真如饶某某所说是被执法人员打断了五根肋骨,那疼痛是无法忍受的,公安机关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可能将其拘留的,因此这一说法没有合理性。原因二是饶某某出具的这些诊治证明未被法定机关按法定程序认定,无法证明与我单位执法活动有任何因果关系,因此这些证明没有合法性。
因此,我们认为:2月29日,我局在查处饶某某非法从事客运经营一案中,主体合法、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处置适当。如果饶某某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执法人员存在暴力执法、打人等违规行为,并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我局将按照交通运输部“五个禁令”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赔偿,绝不姑息迁就。另外,饶某某还可以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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