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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岳论谈] 运管暴力执法,敢做不敢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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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2-12-17 21:5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生活已经很困顿,暴力执法怎安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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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2-12-6 20: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为正义呐喊 于 2012-12-6 22:37 编辑

秦楚论坛上十堰运管的回复
http://bbs.10yan.com/thread-703612-1-1.html
黑车司机诬陷运管暴力执法的事实真相
2012年2月29日,十堰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法规稽查科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开展“打非治违”的工作部署,前往武当山特区,进行“打非治违”及道路客运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
2月29日上午11时许,联合稽查小组的稽查人员在316国道遇真宫路段发现由东向西行驶的鄂C8E178号黑色爱丽舍轿车有非法从事客运经营的嫌疑,遂示意该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但该车驾驶员不予理会,驾车继续行驶,见此情景后,稽查人员驾驶开启着警示灯的两台执法车尾随追停,在316国道武当山特区天尊假日酒店路段将该车第一次拦停,但该车驾驶员仍然拒不接受检查,以极快的速度在公路上掉头后又自西向东向丹江口市方向狂奔。稽查人员继续尾随至316国道1586公里处(武当山特区元和观村3组)将该车第二次拦下。随后稽查人员要求驾驶员下车接受询问和调查,但该车驾驶员没有将车辆熄火,并且从车内将四个车门锁死,关闭车窗玻璃拒不接受检查。在执法人员耐心劝解的过程中,驾驶员突然启动车辆,顶着车辆前方稽查人员前行,强行再次逃逸。在此过程中,该车左前方擦着易敏同志的身体冲过,左后视镜与该同志身体发生碰撞,造成他左手受伤。见此情景,该车驾驶员又企图倒车逃走,因车后站着围观群众及稽查人员而未能如愿。至此,该车驾驶员仍未熄火,仍不接受检查,且随时有再次强行冲卡的可能。为保护现场围观群众及稽查人员的生命安全,避免伤及无辜的悲剧发生,稽查人员在反复宣讲政策无果之后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将该车驾驶室左右两边的玻璃击破,强制该车熄火,打开车门进行调查取证,并报警。
经查,鄂C8E178黑色小轿车车辆所有人为饶某某,驾驶员也为饶某某,登记住址为丹江口市丹二路179号。现场调查时,该车内有往来于六里坪、武当山至丹江口市土关垭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12张;面额为五十元,编号自04628551至04628600的湖北省交通运输通用定额发票一本;面额为五十元的湖北省交通运输通用定额零散发票三张;印有“武当山全程直达丹江、饶某某、15872742421、各个景点旅游包车”等字样的名片六张。随后,稽查人员依法对车上四名成年乘客进行询问,经询问得知:他们分别从丹江口城区、三官殿、浪河等地上的车,前往老营,其中浪河上车者为两人并怀抱一婴儿,驾驶员饶某某已与这些乘客谈好了车费价格。稽查人员同时对执法现场进行摄像、拍照,取得视听资料。当时从现场获取的证据表明驾驶员饶某某已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决定暂扣车辆并向其送达了十运管稽暂扣(2012)019号车辆暂扣凭证。
事发后,因稽查人员报警,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老营派出所民警随后到达现场将双方均带至派出所,对双方进行了询问,要求事件中的伤者到医院诊疗并做法医鉴定。饶某某当时并没有向警察说明受伤,也没有诊疗,更没有做法医鉴定。而执法人员因饶某某暴力抗使其受到伤害,经武当山特区医院诊断,稽查人员贺朝成系手部软组织损伤,易敏左手小拇指骨折,经法医鉴定易敏伤情构成轻微伤。
2月29日下午,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向我单位送达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老营)行决字【2012】第26号),告知当事人饶某某已被决定治安处罚行政拘留七日。
3月12日,饶某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第一次来到我单位。我们向其父亲详细地、如实地介绍了当天整个事情的经过。饶某某及其父亲此后多次至我单位一再表示饶某某本人无其他职业,家里孩子上学、赡养老人等,家庭经济困难,希望谅解并请求从轻处理,并主动提出承担稽查人员伤病治疗费用。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按下限给予饶某某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经营。稽查人员伤病治疗费用由我局自行承担。3月23日,我局向其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十运管稽违通【2012】024号);3月28日,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十运管稽罚【2012】024号);4月10日,向其送达了责令停止经营通知书(编号0134702)。饶某某在收到文书之后表示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缴纳叁万元罚款。4月10日,饶某某向我局递交了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书。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经领导批准,同意其分期缴纳罚款,首期缴纳壹万元。饶某某在办理了相关文书并到银行缴纳罚款后我局依法解除了对鄂C8E178号轿车的暂扣。
自2月29日至今,市、县两级政府、信访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未接到过饶某某关于运管人员违规执法方面的投诉或上访。8月24日,其本人因再次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而被丹江口市运管所依法查扣,8月27日,他就开始赴京上访。我局是2月29日依法查扣他的,半年之中他从未向任何一方面反映过任何问题,为什么当他再次因非法从事客运经营而被查扣后就开始上访,这有违常理。我们认为这二者之间颇有关联,饶某某上访的事实目的就是混淆视听、企图逃避法律对他的处罚。
(一)、关于运管暴力执法、野蛮打人一事     
       2012年2月29日当天,是当事人饶某某无视国家道路运输法规,拒绝接受检查并多次驾车以危险方法逃逸,在被拦停后,又致执法人员受伤。为了保护现场围观群众及稽查人员的生命安全,避免伤及无辜的悲剧发生,稽查人员在反复宣讲政策无果之后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将该车驾驶室左右两边的玻璃击破(后由我单位修复),强制该车熄火,打开车门进行调查取证,并报警。      在整个执法过程中,稽查人员与饶某某无肢体冲突,因此不存在打人之说。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后以饶某某阻碍执行职务对其处理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的事实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在整个过程中只有饶某某一人单方面的违法行为。
(二)关于赔偿医疗费、误工误时费
从饶某某提供的住院诊断证明的时间上来看,是在其本人被执行完行政拘留后的3月7日,即在我单位对其执法活动结束一周之后,在无任何第三方见证的情况下进行的诊治行为。估且不论这次诊治行为本身的真实性,仅就饶某某提供的诊治证明来看,与我单位的执法活动无任何关联性。原因一是饶某某2月29日下午已被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有一个常识性的问题就是公安机关在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拘留前都有必要的身体检查程序,如果真如饶某某所说是被执法人员打断了五根肋骨,那疼痛是无法忍受的,公安机关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可能将其拘留的,因此这一说法没有合理性。原因二是饶某某出具的这些诊治证明未被法定机关按法定程序认定,无法证明与我单位执法活动有任何因果关系,因此这些证明没有合法性。
因此,我们认为:2月29日,我局在查处饶某某非法从事客运经营一案中,主体合法、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处置适当。如果饶某某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执法人员存在暴力执法、打人等违规行为,并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我局将按照交通运输部“五个禁令”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赔偿,绝不姑息迁就。另外,饶某某还可以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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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2-12-8 22: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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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2-12-5 22:4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沧浪亭听雨 发表于 2012-12-5 22:15
是不敢接吧!那就按绝情的建议,给上面的领导写信反映反映。请求解决。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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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2-12-5 21:3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沧浪亭听雨 发表于 2012-12-4 21:01
如果楼主所述属实的话,事主可以请律师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赔赏的诉讼。有关证据的话, ...

律师说:“如果走打官司这条路,被告牵扯的面太大(公安局非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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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2-12-5 21:4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施暴者(十堰运管的易敏)却第一时间获得治疗和法医鉴定

      易敏是在砸车的过程中,自己不小心把手弄伤的,这也是一种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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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2-12-4 13:2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为正义呐喊 于 2012-12-4 20:10 编辑

         
       各位坛友,以下“本人”是一朋友,事件是他的亲身经历,我代发。特此声明。可以保证,事件属实。         
        2012229日,本人驾车在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天尊国际酒店到元和观加油站位置被两辆轿车一前一后夹停(后来知道是运管的车辆)。车停下后,运管的人下车就边骂:“你不停车,我就砸你的车、打死你”边用拳头和长胶棒棰砸我的车门,更有人捡来路边砖头狂砸车门、前挡风玻璃,车窗玻璃四溅,在莫明的恐惧慌乱中,车子向前滑了两三步,倒车镜也被挂怀。车门被砸开后,运管人员仍然用拳头、用胶棒朝我的头部、胸部一阵乱打。之后,我被强行推进运管的车,在带往武当山特区运管所途中,有两人一左一右扯住我的手,第三人(十堰运管易敏)用拳头对我狂打狂骂:“老子打死你!”。到了运管所,他们三人又对我一阵好打,甚至,有一人叫嚣:“给老子跪下!”我坚决不同意。三次狂打,让我的意识有些模糊,更无任何抵抗能力。疼痛与恐惧,我倒在运管所的长条椅上昏昏欲睡。       
        是十堰和武当山的运管在联合执法,这一点我是在后来才被告知的。执法过程中,他们既没有鸣警示灯,也没用出示相关证件。殴打中,我被收去了手机不能与外界联系,我被强行扣留在武当山运管所。 不知过了多久,醒来后我被两个公安拷着双手带到了老营派出所。由于全身疼痛,特别是胸部。我请求公安让我用手机给家里打个电话,但被拒绝了。大约下午上班时间,派出所开始调查审问我。大约19点钟,派出所告诉我要被拘留7天,21点多钟,我被送往丹江拘留所关了起来。 头昏与胸痛折磨了我一周后,我被放出拘留所,也就在那时,我才拿到手机与家里取得联系。回家后的当天下午,我在武当山特区医院接受检查:胸骨骨折5根、几处皮外伤!需住院治疗。 我被追击、被殴打、被当做行凶者拘留;我被打伤得不到治疗,施暴者(十堰运管的易敏)却第一时间获得治疗和法医鉴定。我没有动手打人,执法机构却说我打人并至人轻微伤。无论是在车上,还是在运管所,始终是三个以上的人在打我,我连还手之力都没有,何谈抗拒执法、动手打人!? 1998年我和妻子双双从丹江陶瓷厂下岗,为了一家老小5口人的生活,我和妻子外出打工。10年的打工,6年是在挖矿。不幸的是,在矿上腿被砸坏,不得已,只好回家治疗一年有余,没有挣到钱,又把钱花得一分不剩。再后来,断断续续又出去打了几年工。就是因为伤腿,干不了重活,思来想去,只好学了驾驶,借钱买了车,偶尔跑一下的士。我一直相信国家,相信党,下岗后我们没有等、没有靠、没有怨天尤人,相信靠自己的双手一定能活下来。我也想有一个合法的线路牌,也想把自己“变白”,可是动辄几万甚至十万以上的费用,一个仅够维持温饱的家庭,哪来这笔巨款?       
       后来,我被十堰运管裁定罚款3万元,先交1万,剩余2万缓交;对于我的伤,他们不闻不问,甚至说我的伤不是当时检查确定的,而是在拘留以后,在非法定医院(十堰市武当山特区医院)接受的检查,所以不予认定;更可气的是,他们拒不承认打人的事实,认为只是砸坏了车门、车窗和挡风玻璃,与我只是有拉扯行为。各位,他们象下山的猛虎发狂打砸之后,打人的行为会戛然而止吗?我被打,到被拘留,他们没有给我任何时间和机会与家人见面、通话,我的要求被拒绝,我难道变成苍蝇飞到医院去检查?    
       十堰运管的暴力执法,群众有目共睹;运管的丑陋行为,亵渎了作为国家执法机关的光荣使命。法制时代呼吁文明执法;和谐社会岂容某些人以执法之名行践踏法律之实?       
        我愿承担当天非法营运的责任,但是打人砸车的运管所的几个人必须要承担自己的责任。运管是否暴力执法,是否野蛮打人,我说了不算,有关部门可以到武当山特区元和观村走访调查公路边的群众,而不是调查当天几个行凶者,公安也可以介入。
       期待公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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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2-12-5 21:4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查理 发表于 2012-12-4 21:05
2012年2月29日,本人驾车在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天尊国际酒店到元和观加油站位置被两辆轿车一前一后夹停(后 ...

事情至今才发到论坛上,是因为当事人想私了,谁知运管那么无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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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2-12-4 20:5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如果确有此事,建议写好材料送到十堰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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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2-12-4 20:5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替当事人叫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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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2-12-4 21: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沧浪亭听雨 于 2012-12-4 21:04 编辑

  如果楼主所述属实的话,事主可以请律师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赔赏的诉讼。有关证据的话,你只需提供从拘留所出来检查的伤害结果就可以了。其他的证据适用举证倒置的原则,这个律师是很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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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2012-12-4 21:05:5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2年2月29日,本人驾车在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天尊国际酒店到元和观加油站位置被两辆轿车一前一后夹停(后来知道是运管的车辆)。


这么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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