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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3-2-5 18: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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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您好!首先对未及时回复表示歉意!年底工作特多,天天在加班。发现您的帖子后,我先在前面给您作了简单的回复。周日和周一,我先后向直属大队负责人和处理此事故的民警以及车方较为详细地了解了具体情况,如您有时间,欢迎您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402办公室就此事故处理情况进行交流。据我了解的情况,我给您几点建议:
第一,关于对是否出院的争议,您方、车方、交警三方都无权决定,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急救期间确需使用的药品应予使用,确需进行的医疗技术检查应予进行。危险期过后的治疗阶段,用药范围和医疗技术检查项目参照社会医疗保险用药和医疗技术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受伤人员是否应当出院存在争议的,可以由卫生主管部门及医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派员联合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鉴定。对确实不需要留院治疗的,应当劝其出院,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期间费用自理”,建议您父亲依照规定进行鉴定。
第二,赔偿的标准,国家有相关规定,我在建议您看的另一贴中有详细说明,归纳的意思就是,没有出院的,是无法计算出具体的标准数额的。
第三,目前就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调解,有三种方式,即交警行政调解、法院司法调解(或判决)、司法所主持下的人民调解,无论哪一种,适用的是同一标准。如果选择交警行政调解,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双方共同申请,一方不申请的,交警无权调解。所以,如果您一方需要交警部门调解,需要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关于伤残等级鉴定的问题,根据规定,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定,交警只提供委托并审查鉴定人、鉴定机构是否具有资质;是否签名盖章;是否存在错误等。但另一方对评定结论有异议时,也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检验以一次为限,结论以重新检验鉴定结论为准。所以,是由您先提供评定机构还是由另一方先提供,需您考虑。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注,希望您父亲早日康复,此事故尽早圆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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